新华网昆明7月11日电(记者白靖利)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10日对下海子煤矿“4·07”透水事故案进行公开宣判,包括下海子煤矿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张克祥在内的9名被告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至三十万元。
2014年4月7日,曲靖市麒麟区黎明实业有限公司下海子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22人遇难,国家经济损失达4400余万元。
九名被告分别是:曲靖市麒麟区黎明实业有限公司下海子煤矿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张克祥,总经理、股东沈有明,法定代表人、股东黎晓生,矿长陈胜华,技术总工陈良生,技术副矿长许地兴,机电副矿长张江云,副矿长杨德汝,副矿长张国。
公诉机关麒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陈胜华等九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及非法采矿罪,向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麒麟区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胜华、张克祥、沈有明、陈良生、黎晓生、杨德汝、许地兴、张国、张江云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不等,并处罚金一万至三十万不等。
判决宣告后,除被告人黎晓生外,其余八名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
编辑:SN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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