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李娇萍)海口两名男子曾某和郑某,因对海口市秀英区某砂场的运砂车辆经过自己所在村的路口压坏公路的情况不满,便纠集村里的几名村民拦截运砂车,甚至用自制的土炮进行威胁,用火药枪打伤他人。近日,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分别对被告人曾某和郑某依法作出判决。
去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郑某纠集被告人曾某和村里的其他几名年轻村民蒙面在村口处拦截某砂场的运砂车,负责运砂的林某便让其弟弟林某富赶到村口交涉,林某富交付300元后,郑某等人将车辆放行。
尝到甜头后没多久,被告人郑某再次纠集被告人曾某和村里的其他几名年轻村民在村口处,准备拦截某砂场的运砂车。郑某携带了3枚自制的土炮到现场,并且叫曾某带上火药枪到现场。当晚,被告人郑某等人将某砂场的5辆运砂车拦下后,其中一辆运砂车试图启动时,被告人曾某对空鸣枪阻止车辆开走,被告人郑某纠集的同伙用石头将该车前挡风玻璃砸破。
接到运砂车辆被拦截的电话后,林某等人陆续赶到现场。被告人郑某和林某在商谈收取过路费时发生争吵,被告人曾某即持火药枪朝林某等人射击,击中被害人麦某、林某、黄某。林某等人逃离的过程中,被告人郑某先后点燃3枚自制土炮向林某等人投掷(两枚爆炸、一枚未爆炸),土炮爆炸未造成人员伤亡。经鉴定,被害人麦某所受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林某和黄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去年2月25日,被告人曾某、郑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曾某主动上缴改制射钉枪一支。
海口秀英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郑某为向途经二人所在村庄路口的运砂车辆索要过路费,曾某用枪射击,造成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被告人曾某、郑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曾某还非法持有以火药燃烧产生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对被告人曾某数罪并罚。被告人曾某、郑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秀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7个月;被告人郑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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