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西宁1月11日电(记者黄涵、李亚光)青海省地处青藏高原,长期以来自然环境恶劣、自然灾害频发。为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青海省近日出台《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实施办法》,对灾情报送、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等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
记者从青海省民政厅了解到,该办法包括总则、救助准备、灾情报送、应急救助、灾后救助、救助款物管理、单位和个人责任义务、附则8个章节,依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的基本原则,结合省情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针对青海省目前存在的灾情报送机制运转不畅、报灾不及时不准确、报告内容不规范等问题,该办法对灾情报送机制进行了规范和完善,强调了报告内容和报送时限。”青海省民政厅救灾处工作人员何绍斌说。
该办法要求受灾地区县级民政部门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告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背景、损失及救灾情况。上一级民政部门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逐级上报。
该办法明确了单位和个人在应对自然灾害、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对规范灾后社会秩序、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将起到积极作用。
该办法自2018年1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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