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曾妍 常研 许振兴
“到了派出所,他还想打我。我已经被打怕了,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今年4月2日,周女士来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痛斥丈夫杨某毒打自己。
不到24小时,一张“禁止被申请人杨某殴打、威胁申请人周某,禁止被申请人杨某骚扰、跟踪申请人周某”的人身安全保护令随即发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签发?签发后,如何确保执行?
作为全国首批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法院,岳麓区法院在2016年成立了湖南省首家未成年人和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开启了家事审判特别程序的全新探索,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签发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于是,如暗涌般存在着的家庭暴力,被一纸法律文书掀起了阵阵波澜。
聚焦反家暴领域法律空白,苦心孤诣,先试先行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日,岳麓区法院发出了湖南省首份单独立案、全国首份由妇联组织代为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早在2008年,岳麓区法院在签发湖南省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就规范概括出了该条款的内容。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在当年获评“湖南省十大最具影响力法治事件”。
然而,在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的背后,却需要勇于探求、敢于创新的法治理念。
2008年下半年,罗女士以不堪忍受自己在夫家长期做“保姆”并遭受家暴为由,第二次到法院起诉离婚,并向法院递交了伤情照片、医院诊断记录以及派出所接警记录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然而,罗女士的丈夫陈某并不承认其对罗女士有殴打行为。从普通证据规则看,无法直接证明陈某是施暴人。
此时,案件的处理遇到了瓶颈。
“当时,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签发、适用,仍处于摸索阶段。”该院未成年人和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刘群当年组织合议庭对案情、证据进行了全面分析、比对,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遭受了家庭暴力,另一种则是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本案中,罗女士的情况属于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最终,合议庭决定适用优势证据规则,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岳麓区法院成了“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自那以后,该院又发出诸如全国第一份以男性为保护对象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湖南首起针对同一申请人的两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等,至今已发出了66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多机构合作干预家庭暴力,设置家暴隔离带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种司法救济手段,应该如何维护受害者权益,震慑施暴者呢?
遭丈夫肖某及其父亲家暴多年的黄某,在2016年3月8日收到了岳麓区法院裁定的两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湖南首起针对同一申请人发出两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2005年,黄某和肖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2008年起,肖某开始对黄某实施家庭暴力,之后愈演愈烈。
黄某同事帮忙报警后,派出所开具伤情鉴定函,黄某被鉴定为轻微伤。随后,她向长沙市妇联出具了派出所询问笔录、伤情鉴定函、受伤图片、证人证言等证据,并告诉工作人员,自己还曾被肖某的父亲实施家暴。
“按照黄某所述情况,肖某之所以实施家暴行为,很大部分原因归结于肖某的父亲对黄某实施过家庭暴力的影响。”综合分析黄某遭家暴的情况,长沙市妇联委托法律援助律师向岳麓区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将肖某及其父亲一并列为被申请人。
针对同一申请人,一次性发出两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会激怒两个被申请人呢?在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当天,公安、法院、妇联等反家暴核心力量伺机待发。
“一纸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能完全解除现实威胁。”刘群表示,除了在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时,会抄送一份给属地派出所、社区以及妇联以外,对于潜在的暴力抗法,法院还会与各部门会商,共同协调处置危机案件。“经过多次磨合,反家暴协同工作机制已经逐步建立。”
“家暴干预主体多元化、干预职能全面化、各部门相互衔接配套化的多机构合作干预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虽然多机构合作干预家庭暴力已经初见成效,但是岳麓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曹祥认为,这仍是今后重要的研讨方向。
对家暴家庭开展随访,巩固保护令签发效果
“我会被他打死。”卷起袖子,杜某的手臂上露出了被缝过的狰狞伤口,“他打起人来,拳头、巴掌,一个接一个往我身上揍。”说起一次次被丈夫李某暴打,杜某在法官面前如惊弓之鸟。
很快,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到了李某手上。为了保证保护令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岳麓区法院联系了妇联,要求对案件进行跟踪调查。
“自从有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他再也没有打过我。”不久,杜某和李某携手来到法院,要求撤销人身安全保护令。
相较于之前的见面,杜某冷静了很多,也多出了一抹笑容。“在这场婚姻中,我也有过错,不该一遇到事情就大吵大闹。”杜某告诉法官,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以后,妇联的义工三天两头上门给他们做工作,并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双方在婚姻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可以制止施暴者,却无法修复破碎的情感。”事后,刘群总结,鉴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周期性特征,每发出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都需要及时回访,“不仅应回访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的效果、加害人有无违反等内容,还需要对受害人心灵进行抚慰。必要时,我们会与妇联接洽,要求对当事人进行心理干预。”
“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我们一般本着‘劝和不劝离’的原则。”长沙市妇联权益部部长陈香亦表示,只要有破镜重圆的希望,妇联都会付出百分之百的努力,“当然,如果性质特别恶劣,我们也不会一味劝和。必要时,我们还会给受害人提供庇护场所。”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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