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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计划生育人权的九项标准

维护计划生育人权的九项标准
2018年06月19日 17:37 国家卫健委
原标题:维护计划生育人权的九项标准

  联合国,纽约–五十年前,即5月13日,世界宣布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人权。
  在整个人类历史上,妇女和女童一直在为计划、避免或推迟怀孕而努力。但在1968年国际人权会议上,计划生育成为每个国家、政府和决策者的人权义务。
  这次会议的成果文件,即《德黑兰宣言》,明确指出:“父母有自由、负责任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的基本人权。”
  这种立法语言包含了一种改变游戏的认识:妇女和女童有权避免过度怀孕、精疲力竭和危险,以及过于亲密。男子和妇女有权选择何时和如何频繁地接受父母身份–如果有的话。每个人都有以这种基本方式决定自己未来方向和范围的人权。
  然而,50年后,这项权利受到攻击。
  在许多地方,正在努力限制关于计划生育的教育,限制避孕方法的种类和可获得性,并阻止妇女和青年获得避孕药具。在其他地方,由于缺乏获得计划生育信息和服务的机会,这项权利根本无法实现。
  有关计划生育的错误信息泛滥,而且是致命的。在黎巴嫩,一名叙利亚难民报告说,她的丈夫禁止避孕,认为避孕会导致不育。因此,她说,“我连续怀孕。这导致了我缺铁缺钙,身体非常虚弱。”
  事实上,通过防止意外怀孕、减少堕胎数量以及降低与妊娠和分娩并发症有关的死亡和残疾发生率,扩大计划生育服务的普及范围将每年拯救数万人的生命。
  在计划生育成为一种普遍的选择之前,这项人权不会得到充分实现。人口基金和世界卫生组织确认了必须在每个社区为每一个人达到的九项标准。
维护计划生育人权的九项标准
  1.不歧视
  计划生育信息和服务不得以种族、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派别、民族血统、年龄、经济状况、居住地、残疾状况、婚姻状况、性取向或性别认同为由加以限制。
  2. 可利用
  避孕信息和服务必须有足够的数量和足够的多样性,以满足每一个有需要的人。这是一项人权需要,就像获得清洁饮用水、适当的卫生设施和起码的保健标准一样。
  当然,影响获得避孕信息和服务的因素很多,如教育系统和保健基础设施的质量。然而,这些问题必须作为人权问题来处理。
  3. 可及性
  各国必须确保人人都能获得计划生育商品和服务。这意味着服务和信息必须是可实际获得的,以及负担得起的。
  4.可以接受
  避孕服务和信息必须以有尊严的方式提供,同时尊重现代医学道德规范和接受者的文化。
  5. 良好的质量
  计划生育信息必须明确传达,科学准确。避孕商品必须是未过期的,避孕服务必须由熟练的保健人员在安全卫生的环境中提供。
  6. 知情决策
  每个人都必须有权在没有压力、胁迫或错误陈述的情况下,完全自主地作出生育选择。全面的避孕咨询必须使人们充分了解自己的选择,而且他们必须能够自由地拒绝任何和所有选择。
  7.隐私和保密
  所有个人在寻求计划生育信息和服务时必须享有隐私权。必须对卫生工作者进行培训,使他们对所有行使计划生育权利的人保守秘密。
  8. 参与
  各国有义务确保个人积极和知情地参与影响到他们的决策,包括健康问题。这意味着,例如,妇女–她们往往是计划生育服务的主要接受者–必须在制定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政策中得到代表。必须让青年人参与促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的努力,包括计划生育。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的观点必须纳入其社区服务的提供中。
  9.问责性
  保健系统、教育系统、领导人和决策者必须对他们所服务的人民负责,在实现计划生育的人权的所有努力中都必须这样做。这意味着妇女、青年和处于社会边缘地位的人口必须了解自己的权利,而且如果这项权利受到侵犯,必须增强他们寻求补救的能力。(翻译自联合国人口基金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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