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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首次提审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 当庭调解结案

最高法首次提审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 当庭调解结案
2018年06月29日 14:25 新京报作者:王梦遥

  原标题:最高法首次提审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 当庭调解结案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梦遥)今天(6月29日)上午,最高法赔偿委员会就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辽宁省丹东市中院错误执行赔偿一案组织公开质证。最高法副院长、赔偿委员会主任委员陶凯元担任审判长主持质证并当庭调解结案。

  记者了解到,该案件是最高法赔偿委员会提审的首例错误执行赔偿案。

  该案是由一个民事案件的执行行为引发的。在民事案件审理期间,丹东中院依申请查封了轮胎厂土地6宗,后判决轮胎厂向丹东益阳公司偿还欠款422万元及利息。

  但在强制执行期间,因为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市长办公会决议发布将轮胎厂土地挂牌出让的公告,于是丹东中院裁定解除了对土地的查封。

  随后,查封的6宗土地被出让,但出让款4680万元均被轮胎厂用于偿还职工内债、医药费及其他普通债务等,未用于清偿对丹东益阳公司的欠款。

  于是,丹东益阳公司向丹东中院提出错误执行赔偿申请,该院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期间,丹东中院以轮胎厂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民事执行程序尚未终结,不符合国家赔偿立案条件为由,决定驳回丹东益阳公司的国家赔偿申请。

  丹东益阳公司不服,向最高法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最高法赔偿委员会审查后,决定提审本案并组织公开质证。

  质证期间,合议庭组织丹东益阳公司和丹东中院进行协商,促使双方当庭达成赔偿协议,丹东中院给予丹东益阳公司国家赔偿300万元,随后丹东益阳公司向丹东中院申请撤回民事案件的执行,由丹东中院裁定民事案件执行终结。随后,经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合议庭当庭宣读赔偿决定,确认双方协议。

责任编辑:张申

丹东赔偿案益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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