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塔河县两例贪污案件27日同日宣判
“被告人邓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胡朝升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
塔河县原公安局副局长邓华是塔河县监委成立以来,首例采取留置措施立案审查的监察对象,塔河县宾馆副经理胡朝升是第二例。6月27日,塔河县人民法院分别开庭对邓华、胡朝生两案公开宣判并下达刑事判决书。这两起案件是塔河县监委、检察院、法院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首次程序对接与工作衔接,也是大兴安岭地区国家监察体改革后的首例和第二例正式判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塔河县监委、检察院、法院三个部门加强协作配合,突出程序优化、压缩办案时长,坚持快查快结、快诉快审的工作要求,是塔河县推进监察体制改革,整合反腐合力的一次成功实践,为今后反腐败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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