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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江苏女职工能休“保胎假” 更年期也可申请工作减量

7月1日起江苏女职工能休“保胎假” 更年期也可申请工作减量
2018年06月29日 16:24 中国江苏网
原标题:7月1日起江苏女职工能休“保胎假” 更年期也可申请工作减量

中国江苏网6月29日讯(记者 郭蓓 通讯员 沈工轩)记者今天从江苏省政府法制办、省总工会获悉,《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将于7月1日起施行。记者注意到,《特别规定》中增加了女职工已婚待孕期、更年期保护,规定防止职场性骚扰具体措施,可以休“保胎假”……这部规章内容充实,集合了江苏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有效的政策、措施和好的做法和经验。  记者注意到,《特别规定》中共有24条内容,主要就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落实劳动禁忌规定、细化劳动保护措施、等五方面作出规定。值得注意的是,《特别规定》中在国家规定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四期”保护的基础上,增加已婚待孕期、更年期保护,对女职工的保护更加全面具体。同时首次将女职工全孕程保护纳入规章,怀孕不满3个月确需保胎休息的,可休“保胎假”。  对于已婚待孕女职工,用人单位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征得女职工同意。对于孕期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怀孕不满 3 个月和 7 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不少于 1 小时工间休息;怀孕不满 3 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怀孕 7 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  对哺乳期妇女,哺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休不超过 6 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超过 6 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而对于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劳动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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