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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独董管理办法出台:存在控股股东的,独董占比应达一半以上 |新京报财讯

险企独董管理办法出台:存在控股股东的,独董占比应达一半以上 |新京报财讯
2018年07月09日 19:47 新京报作者:陈鹏
原标题:险企独董管理办法出台:存在控股股东的,独董占比应达一半以上 |新京报财讯

  新京报快讯(记者 陈鹏)7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的《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要求,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至少为3名,并且不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对存在持股50%以上控股股东的保险机构,独董占比应达到1/2以上;此类公司如董事会换届前连续2年公司治理评价为优秀,可以在换届时保持1/3比例,不能连续两年保持优秀的,应在换届时提高至1/2以上。

  据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提高独立董事独立性,《办法》从独立董事提名、选举、职权、履职保障等几个方面做出了规范。在提名环节,为减少大股东对独立董事提名的控制,《办法》规定持有保险机构1/3以上出资额或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股东、一致行动人不得提名独立董事。在选举环节,规定保险机构单个股东(关联股东或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的,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管理办法出台前,保监会去年12月下发了《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也规定,持有保险机构三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股东、一致行动人不得提名独立董事。

  “完善独立董事的制度,是公司治理的一部分”,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此前对新京报记者表示,意见稿的相关规定主要是针对“一股独大”的问题,一些中小型保险公司受到的影响会大一些。“‘一股独大’可能会导致决策出现问题,独立董事一般理解是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大股东提名可能会导致‘独董不独’。”

编辑:杨梓铭 校对:陆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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