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圆桌之辽宁尸体案:标本制作禁止商业运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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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16:42 新浪嘉宾访谈 | |||||||||
专家翟金鹏和赵光耀律师 翟金鹏在访谈现场 新浪法律圆桌第二期之尸体标本案 近日公安机关查明,丹东一家生物技术公司涉嫌违法加工尸体,调查显示该厂从外地医院收购医用解剖尸体,主要用来做人体标本。5月26日15:00,新浪法治法律圆桌特邀中国 主持人:各位亲爱的新浪网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做客新浪嘉宾聊天室,今天是新浪法律圆桌的第二期,我们请到的嘉宾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副教授翟金鹏博士、北京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光耀硕士做客嘉宾聊天室,谈丹东尸体标本案。除了通过电脑参与,您还可以通过手机访问新浪网,在移动中关注聊天全程。手机新浪网的网址是:3g.sina.com.cn 。 今天我们要探讨的话题是和尸体有关的,我们知道前一段时间有两个和尸体有关的案子,引起了大家非常大的关注,今年2月25日甘肃省天柱县发现了大量散落在袋子中的头盖骨,经公安机关清理共有121个。另外一个案子是5月16日,前不久刚刚发生的,是辽宁丹东一家公司涉嫌违法制作尸体标本,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司是从外省购买医用尸体解剖加工为标本。我们首先请翟教授解释一下尸体的含义是什么?法律上又是如何规定的? 翟金鹏:尸体可以从不同层面来理解,狭义来讲尸体是自然人死亡后留下的遗体。对于尸骨这些不属于尸体的范围,但是司法中盗窃尸体罪这个尸体的含义不是与狭义的尸体概念一致的,是有区别的,可以做广义的理解也可以做合理的扩大解释。解释一个前提,尸体我们说要保护,尸体是我们保护的一种形式,实际上探讨的是保护人类基本的伦理道德。某种意义上尸体是直接的表现形式,我们国家实行了殡葬制度的改革,根据民族习惯不同,有的是全身葬有的是火葬后骨灰葬。尸体除了自然人死亡留下的躯体外还包括遗骨、遗发这些内容,这样才能和形势的发展相一致。这些解释是得到法律专家认可的。 赵光耀:我比较赞同翟教授的说法。尸体一般的理解是人死亡留下来的躯干,从刑法里面规定盗窃尸体罪,不仅仅包括人死亡留下的躯干更主要的是社会伦理观念,所以尸体不应该仅仅指躯干。 主持人:刚才提到的甘肃颅骨案,对于涉案人员如何定罪引起了法律界的争论,有的人认为应该以盗窃侮辱尸体定罪,也有人表示应该以盗窃罪定罪,但是也有不同声音说被盗的并非国家保护墓葬,并非尸体,法无明文。 赵光耀:我认为这个案件更符合盗窃侮辱尸体罪。尸体的解释是扩大的解释,盗窃侮辱尸体罪从刑法上犯罪构成来说,侵犯的客体和犯罪表现有很大区别。 这个案件里面这几个犯罪嫌疑人,他们在挖开坟墓以后盗取了尸体的一部分,把头盖骨拿出来了,后面又把头盖骨转卖了又做了加工处理,又进行了侮辱尸体,所以我认为盗窃侮辱尸体比较合适。 主持人:国外案件是如何处理的,有相关的立法吗? 翟金鹏:国外的规定是从更为广泛的意义上揭露这个问题的,意大利刑法中对所谓的死者崇敬的犯罪,这和单纯的盗窃侮辱尸体有一定的区别。德国、奥地利刑法中也规定了妨害死者的安息权,这是一个罪名。日本的刑法更细,从盗掘坟墓的墓土和盗窃死者假牙都有规定。所以说甘肃出现这个案件定为盗窃侮辱尸体罪是合适的。 甘肃出现的颅骨案件加工成工艺品这种作品并不妥当,实际上一定程度也是违法的,这种做法已经对人类的基本的道德情感,对于死者家属,他的朋友,对于他的特殊的观念都造成了很大的伤害。这就引出一个话题,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怎么办。甘肃盗用颅骨案从法理上和道德上都是不允许的。现在怎么处理一些地方有不同的规定,广东、山东都出现了一些针对不同情况的处理办法,有一些地方之所以出现这些立法是和社会发展形势相一致的。这种情况下我们国家应该思考一下从国家整体层次上对这个问题进行规范,对尸体既合理的利用,用于医学解剖等等又要照顾人类基本道德的情感,这两者应该平衡达到比较理想的境地,这是立法规范的基本出发点。 主持人:那么甘肃盗墓者应该受到什么惩罚呢? 赵光耀:一般来说,在老百姓眼里,盗墓者盗用了120多个头盖骨,伤天害理,受的处罚应该是很大的。但是我们应该遵循一个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之不处罚,他做了什么行为,怎么惩罚法律说了算。我们国家的盗窃尸体侮辱罪最高处罚是拘役三年。 主持人:对于转卖头盖骨的梁某和加工成工艺品出售非法牟利的刘某他们两人又触犯了什么法律。 赵光耀:他们两个是侮辱了尸体,他们没有参与盗墓,他们参与了买卖出售这个尸体,出售行为本身是对尸体的侮辱,如果没有参与盗窃就是单纯的侮辱尸体罪。 主持人:有的网友认为刑法对于颅骨案的处罚比较轻,认为我国司法处在一种尴尬。 翟金鹏:我认为尴尬是不存在的,对于颅骨案这样的案件刑法该不该包括进去,现在没有问题,刑法里面可以包括进去,不存在尴尬的境地。当然有一种情绪,对于死者如此不尊重,如此不顾人类的伦理道德,很愤怒,觉得量刑过轻要加大处罚力度。我想关键是通过法律规定,使大家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超过一定的限度达到刑法的损害标准可以按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理,重刑并不能解决这样的问题,适当的一定的惩罚可以说明我们的基本态度,对这样的问题是禁止的,对它是一种惩戒,对社会上的人也是一种预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