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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教授介绍我国在尸体管理上的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16:42 新浪嘉宾访谈

  主持人:刚才我们主要谈的是早些时候的甘肃颅骨案,现在我们再关注一下辽宁丹东发生的涉嫌非法加工尸体的案子,先请翟教授介绍一下我国在尸体管理上的主要规定。

  翟金鹏:目前在尸体管理上从七八十年代到现在陆续有一些对于尸体的具体管理规定,比较早的是70年代的解剖尸体的一些规则,后来有一些关于尸体如何运输管理的,包括海关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在尸体运输管理上的具体规范。除此之外一些省市也开始对于尸体的
管理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无疑是有关部门发现了目前尸体管理上出现了一些漏洞,使一些人从中获取某种利益。我们通过不断的完善逐渐改变这种现状,但是现在还没有达到比较完善的地步。但是问题是过程中逐渐发现逐渐解决的,我们国家以后在这方面肯定有更为完善的规定。

  主持人:制作人体标本方面有什么相关的管理规定呢?

  翟金鹏:人体标本主要是医学、教学科研这方面允许制作标本,制作标本的目的是用来改善和提高医学科研的水平,帮助人们认识人体的结构。尸体的标本制作是绝对禁止商业化运作的,不允许以商业目的、赢利目的制作人体标本,如果超过这个基本原则都是违法的,也是不道德的。

  网友:现在世界各地都有一些人体标本的展览。

  翟金鹏:现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出现过人体标本的展览,当然这种展览我们要看属于什么性质的,如果是科普活动,使人们通过人体标本认识自己,认识自己的结构,通过这种认识提高对自己身体的关注程度,出于这种目的来进行人体标本的展览应该是允许的,也不违反人类道德。如果是出于商业目的,出于赢利,要收取一定的入场费,买票参观,如果是这种目的和我们的法律基本规定相抵触,当然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我们国家会按照一定的法律规定来进行相应的处罚。

  主持人:关于辽宁丹东这家公司涉嫌非法加工尸体制作标本可能触犯了哪些法律呢?我们请赵律师谈一下。

  赵光耀:辽宁丹东这家公司把人体做成工艺品,据网上报道是准备出口,不管是什么行为,只要是加工了尸体,而且尸体的来源,我看报道是从一些医学科研院所购进的,也就是说医学科研院所出售给辽宁这家公司的,这个行为本身就是一种非法的利用尸体的行为。尸体不管是捐赠给医学机构还是家属提供给医学机构或者是无主尸体、无名尸体,医学机构从医学角度、从科学角度利用这个尸体应该是有法律规定的。但是说用完这个尸体以后该怎么处理,现在从大的层面来说,比较高的层面来说没有很具体的规定,但是不管怎么说,你这种处理尸体的行为应该是人道化,不应该违背这个社会的道德。但是如果把尸体私自卖给这家公司,这家公司再私自制作标本,这个行为我们不能接受。这两家公司一个卖一个买,涉及到共同侵权。如果这个尸体的近亲属,他的家人知道这个事儿对他们打击是很大的,是不可接受的。最高人民法院有这样的规定,像这个案件非法利用了尸体,再卖出去,是肯定要受到处罚的。

  翟金鹏:无名尸体进入公安机关视线的话公安机关是非常慎重的。无人认领的尸体就是无名尸体,无名尸体公安机关考虑的第一个问题是怎么出现的,什么原因导致的。是自杀、意外事故、他杀,对于不同性质和公安机关的下一步处理有直接关系,所以首先对这类情况要查清死因和身份。通过调查能够确定死因是自杀、意外事故就比较简单了,可以交由有关的职能部门进行相应的处理。如果确定是他杀或者他杀的嫌疑,公安机关应该作为命案来立案侦查,立案侦查就要走正式的侦查程序,我们一般是按照这种程序来处理的,首先要甄别他的死因和身份,根据不同情况再处理。

  网友:应该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无名尸体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网络的系统加强对无名尸体的管理。在网上建立规范的无名尸体档案,让各地在网上进行无名尸体资料的查询,二位觉得这个提议如何。

  翟金鹏:网友提出这个建议,我感到非常高兴,有很多网民或者普通群众认识到这个问题很重要,而且给我们公安机关献言献策是非常积极的态度,对于我们公安机关的工作也是巨大的支持。我们打击防范控制做的怎么样和这个有直接关系。网友说建立无名尸体信息系统,至于怎么建谁来建具体的操作要由公安部和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来采纳,这个建议非常好,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路,怎么处理这个问题,这是每个人都非常关心的,也是公安机关非常关心的。

  赵光耀:随着类似事件越来越多,相关部门会对这个问题提高认识,重视程度也不一样,网友这么好的建议,以后会逐渐的完善。

  主持人:丹东的案子对于很多国内的遗体捐献者来讲可能也是一个晴天霹雳,很多捐献遗体是出于教学和医院解剖的用途,并不愿意被人制作成人体标本也不愿意被拿去做商业性的展览,我们国家有哪些法律规定保证遗体的正当利用呢?

  赵光耀:我们国家尸体解剖有一个尸体解剖规则,当时对尸体解剖种类、解剖人员主体的确定,以及哪些可以解剖、哪些不可能解剖都做了规定,但是这个规定到目前为止是比较老化了,不能够适应这个时代的发展了,有一些滞后。

  你刚才谈到遗体的捐赠,有些人本身很想捐赠遗体,但是看到这个事件很担心捐赠以后是什么结果。我们国家目前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层面来说,遗体捐赠这块不是很完善,但是经济发达的地方上海、广东、武汉、山东他们已经制定了一些遗体捐赠的相关办法,遗体捐赠是自愿、无偿的原则,捐赠以后有非常详细的流程,哪些部门负责,医学部门怎么用、范围是什么,用完以后怎么处理,什么样的人可以用,都有非常详细的规定。对于尸体用完以后处理是非常明确的,那就是火化。

  山东、上海有一个很明确的就是遗体捐赠的近亲属随时可以到医院查询遗体的利用情况,医院必须7日内给予答复,如果这样就不可能出现现在网友担心的问题,以后我的遗体会怎么样。同时上海有一个法规有更详细的规定,医院使用遗体做医疗解剖,用于科研教学之用必须是无偿不赢利的,如果你赢利相关部门可以给你三到五倍的行政处罚,这个做法是非常好的,下一步立法可以采取这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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