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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二药案进入司法程序 贩假者王桂平被批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7日02:27 中国网

  江苏省检察院昨日对《第一财经日报》确认,涉嫌将工业用二甘醇当作药用材料供应给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下称“齐二药”)的王桂平,昨天被该省泰兴市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药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批准逮捕。

  同在昨日,“齐二药”案受害人律师团的一名成员对记者证实,针对“齐二药”案所涉及的法律依据问题,该律师团已于近日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下称《消法》)第49条,以期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和标准。

  “齐二药”案受害人律师团由广州3家律师所共5名律师自愿组成,现阶段主要为受害人提供前期法律咨询。

  律师团成员、广州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北元昨日介绍,由于此案涉及数十名病人,且各人情况不一,部分病人仍处在抢救或病情确认阶段,故何时追究最终责任仍无具体时间表。律师团之所以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消法》第49条,是期望通过此案,从立法层面加重违法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非行政、刑事责任,以期遏制、威慑违法行为,规范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

  律师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建议书中称,现行《消法》已实行近20年,其第41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器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以下问题:经营者的民事赔偿责任限于填补性赔偿范围,对受害者人身损害的补偿明显不足;现行法律很难通过这种民事赔偿责任来促使经营者高度注意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那些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极端危害行为,其造成受害者人身损害的程度、严重性也极大,但其民事赔偿责任却与一般违法行为差别不大,对受害者而言,在经济赔偿方面是不公平的。

  基于以上原因,律师团建议扩大《消法》第49条的规定(对欺诈行为,可以双倍赔偿)范围,并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从而通过确立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和明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来进行相关的保护与制裁。

  律师团结合“齐二药”案的实际情况认为,对涉及社会公众健康和安全利益的产品的生产者,如药品等特殊商品,应当有更严格的责任要求。让其承担惩罚性赔偿,是完全符合社会公平和正义要求的。

  律师团建议对《消法》第49条进行以下修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两倍;由于经营者提供对人体有特殊影响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或者经营者所提供的该类商品或服务对消费者有明显的人身危险性,造成消费者人身受到损害,如因经营者故意所致,则应当承担损害额三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金;如因经营者过失所致,则应当承担损害额一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金;其他情况导致消费者财产和人身受到损害的,按照本法第41条的规定赔偿。

  中山大学法学院一位教授分析说:“以往在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中,由于许多地方相关部门下文件加以限制,所以往往并不直接引用《消法》,而是按各地的‘土政策’去处理甚至要求‘私了’。实际上,法律或司法解释从来没有规定《消法》不适用于医疗事故纠纷。”

  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该省处理“齐二药”案相关医疗事务的工作小组组长廖新波昨天就受害人赔偿一事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院、省一级的医疗鉴定已经做完,结果已经上交

卫生部。对受害者的经济赔偿,目前还是倾向于走司法途径。但这还需要第三级鉴定,也就是卫生部鉴定下来后才能定。省政府、工作小组也已经委托省司法厅成立了一个咨询小组,向受害者家属提供法律咨询。3家律师事务所组成的律师团是他们自愿为受害者提供法律咨询的。”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王佴 邢少文发自广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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