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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兴宁矿难案开审 矿主被控五宗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7日09:05 法制日报

  本报梅州6月6日电 梅法宣 记者邓新建 记者今天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在“8·7”兴宁矿难中涉嫌重大责任事故、非法采矿等多项罪名的兴宁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和曾云高等18名被告人,于昨天在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出庭受审。

  据了解,检察院指控的18名被告人,分别为大兴煤矿投资人及受聘管理人员。部分被告人被指控数罪,部分被指控一罪。其中矿主曾云高被控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
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偷税罪,单位行贿罪五项罪名,而兴宁市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被控四项罪名。

  公诉机关在起诉中指出,大兴煤矿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这个无证煤矿2004年全年和2005年上半年的煤矿产量却分别达到15万吨和9万吨。2005年7月14日,兴宁市罗岗镇福胜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后,梅州市政府已明令全市煤矿停产整顿,但大兴煤矿仍然继续挖煤,最终因隔水煤层被挖穿造成透水事故。

  2005年8月7日,梅州兴宁市大兴煤矿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21名矿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725万元人民币。事故发生当天,曾云高一边逃跑,一边打电话叫负责财会的曾文坤将公司的所有账本凭证处理掉,致使60多本公司财务资料烧毁。几天后,曾云高迫于压力自首。

  起诉书指控,曾云高为了让大径里煤矿、大兴煤矿能违规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先后多次向省安监局副局长胡建昌、监管一处处长谭均伟、副处长王城镇、助理调研员叶爱前等7名官员合计行贿人民币52.4万元、港币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18名被告人有的无视国家法律,忽视煤矿生产安全,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大兴煤矿,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有的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大径里煤矿和大兴煤矿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组织生产开采煤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有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大肆行贿国家工作人员,情节严重,已构成单位行贿罪。有的违反会计管理制度,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公司会计资料,已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有的无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和采取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已构成偷税罪。

  由于涉案人数多,案情复杂,庭审将持续数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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