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草案三审 违规鉴定胎儿暂不入刑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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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03:05 新京报 | |||||||||
本报讯(记者 杨华云) 是否应将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定为犯罪并施以刑罚,各方意见分歧较大。为慎重起见,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删除了原草案中有关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属犯罪行为的规定。 违规鉴定胎儿暂不入刑律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第三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由于此前对违规鉴定胎儿性别是否应运用刑罚手段打击存在较大分歧,此次审议的草案去掉了该项条款,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继续研究论证。 此前的二次审议稿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后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赞成此规定的主要理由是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严峻形势将会带来严重社会问题,因此需要运用刑罚手段进行震慑遏制,不能因为取证困难而放弃对此类行为的刑事处罚。 来自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和法律专家的反对意见认为,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等传统观念并不是靠刑法能够改变的,而孕妇对胎儿性别有知情权,胎儿性别鉴定也并不必然导致堕胎,此种胎儿性别鉴定和堕胎之间的因果关系很难查明,更为重要的是医生是否构成犯罪却取决于孕妇自己是否堕胎,于法理、情理不通。 掏空上市公司新增其他方式 草案二次审议稿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操纵上市公司进行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行为,转移上市公司财产,“掏空”上市公司,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和刑事责任作了规定。 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提出,此条采用列举式规定了五项具体行为,但是随着情况变化,可能会出现新的“掏空上市公司”行为,因此此次提交的三次审议稿增加了一项“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兜底性”规定。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操纵上市公司进行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行为,转移上市公司财产,“掏空”上市公司,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将受到严厉惩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