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报谎报安全事故贻误抢救行为被定为犯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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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9日16:59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6月29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郎胜今天下午透露,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对于发生事故后,不报告或者是谎报,贻误了事故抢救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 郎胜说,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发生重大的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应该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的责任,这里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
这次刑法修正案(六)进一步加重了对雇主强令职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刑事责任,加重了刑罚。对于发生事故后,不报告或者是谎报,贻误了事故抢救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 相关专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