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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重典惩治重大事故责任人 涉雇主和法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9日20:42 中国新闻网

  

中国立法重典惩治重大事故责任人涉雇主和法人

  六月二十九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郎胜就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回答记者提问。中新社发 廖文静 摄

  中新社北京六月二十九日电 (记者 孙宇挺 王岩) 中国立法者今天正式将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犯罪的量刑最高刑期设定在十五年有期徒刑,这比此前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所规定的加重了许多。这一量刑对象包含对事故负有责任的雇主和法定代表人。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今天通过了已经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

  此前中国刑法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犯罪判罚的最高刑期为七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在向常委会作相关报告时表示,草案三次审议稿将刑法关于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修改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些委员提出,从实际发生的一些重大

矿难的严重后果看,对情节特别恶劣的这种犯罪,处刑还应加重。

  杨景宇称,法律委员会经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样的修改,最高刑可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郎胜在新闻发布会上称,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发生重大的

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应该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的责任,这里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包含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雇主和法定代表人。这次刑法修正案进一步加重了对雇主强令职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刑事责任,加重了刑罚。对于发生事故后,不报告或者是谎报,贻误了事故抢救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

  相关专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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