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批准中西移管条例 海外犯罪可以回国服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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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30日02:36 新京报 | |||||||||
据新华社北京6月29日电(记者 杨跃萍 许林贵 张源培)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通过决定,批准中国和西班牙王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这是中国同欧盟国家签署的第一个此类法律文件。 根据此条约规定,在西班牙被判处监禁刑罚的中国国民可以被移管到中国监狱服刑;在中国被判处监禁刑罚的西班牙国民可以被移管到西班牙监狱服刑。
移管被判刑人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合作方式,旨在使被判刑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回到国籍国服刑。在此之前,中国与乌克兰、俄罗斯联邦缔结了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负责人介绍,当一国公民在另一国监狱服刑时,与服刑地国在语言、文化、风俗习惯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利于被判刑人的改造矫正,也不利于其重返社会,同时还为监狱管理带来了困难。而开展移管合作,在被判刑人自愿的基础上,使其回到本国服刑,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 西班牙驻华大使艾力赛29日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表示,中国和西班牙的司法合作是两国建立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表明两国在司法领域的相互信任和尊重。西班牙议会已经批准了上述条约,将在两国交换批准文书30天后生效。 艾力赛说,目前大约有1600名西班牙人居住在中国,而在西班牙拥有居留证和工作护照的中国人为8.6万人。移管被判刑人条约的批准有助于被判刑人重返社会,是尊重人权的体现。 他说,西班牙内政部已在华设立代表处,与中国公安部合作,打击跨国犯罪以及开展签证和居留证方面的合作。 根据条约规定,对于被移管的被判刑人,执行国将根据本国法律继续执行判刑国判处的刑罚,并且不再对判刑国据以判刑的同一罪行重新进行审判。 但是,如果判刑国判处的刑罚种类或者期限不符合执行国的法律,执行国可以遵循相关条件将该刑罚转换为本国法律对同类犯罪规定的刑罚予以执行。 ■相关新闻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 2005年中央决算获批准 据新华社北京6月29日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9日在人民大会堂闭会(相关报道见A04版)。 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公约的决定、关于批准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国和西班牙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国和墨西哥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05年中央决算的决议,决定批准2005年中央决算。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石秀诗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 综合新华社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昨日表决决定,任命石秀诗为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曹伯纯为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其他任免事项。 日前,中共中央决定:刘奇葆同志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书记,曹伯纯同志不再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 相关专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