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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圆桌:律师谈未成年人监护典型案件(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7日11:45 新浪嘉宾访谈
法律圆桌:律师谈未成年人监护典型案件(组图)

访谈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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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圆桌:律师谈未成年人监护典型案件(组图)

嘉宾


法律圆桌:律师谈未成年人监护典型案件(组图)

崔俊贵律师


法律圆桌:律师谈未成年人监护典型案件(组图)

舒春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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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法律圆桌之未成年人监护与家庭暴力

  7月2日凌晨,日照市一名男婴被母亲活活踩死。

  7月5日,南通市法院对南通市社会福利院子宫切除案作出判决。

  山西繁峙男子将老母打死,7月3日忤逆子被刑拘。

  以上三个事件折射出来的未成年人监护方面与家庭暴力的问题值得深思。7月7日10:30,新浪法治法律圆桌特邀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崔俊贵,北京同昊林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舒春秋做客嘉宾聊天室,从法律专业人士的角度关注未成年人监护方面与家庭暴力。以下是聊天实录:

  各位新浪网友,大家上午好!

  主持人:各位亲爱的新浪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来到新浪嘉宾聊天室。今天“法律圆桌”将和大家一起探讨未成年人监护与家庭暴力的问题。今天请到两位律师,坐在我旁边的这位是北京同昊林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律师舒春秋,坐在那边是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律师崔俊贵,欢迎您。

  除了通过电脑参与,您还可以用手机访问新浪网,在移动中关注聊天的全过程,手机新浪网的网址是3g.sina.com.cn。

  首先看一条新闻,7月2日凌晨,在日照市的一个居民家中发生一起刑事案件,一名年仅4个半月的男婴被母亲活活踩死。这个事件让很多人都非常震惊,但震惊之余我们也想从法律的视角审视一下这个案件。首先请舒律师谈一下家庭暴力的形成原因一般是哪几个方面。

  舒春秋:从目前家庭暴力形成的原因来说是多方面的,一般是四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不强,发生口角之后一时冲动就引起了家庭暴力的产生。

  第二,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或者经济纠纷产生的纠纷,进一步发展成为家庭暴力。

  还有一个是因为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夫权、家长权的一些影响,家事别人不用管,我们自己家爱怎么着怎么着,这么一个思想也产生一些家庭暴力。比如大义灭亲,现在基本上比较少。还有一种情况是家庭继承方面的原因,继承人之间因为想多继承遗产而伤害其他继承人或者是伤害被继承人,这种情况也有可能产生家庭暴力。

  总的来说是四个方面原因。

  主持人:从这个案件看来,您觉得主要是什么原因?

  崔俊贵:这属于法律意识不强,一时冲动引起了家庭暴力。

  主持人:这个母亲将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舒春秋:这位母亲已经采用暴力的手段将自己的儿子活活踩死,将要受到的是刑事法律的追究,有可能判刑。报道的细节我们并不是很清楚,这个母亲当时的精神状态,也就是说她是不是处于精神上有毛病、有缺陷,等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来进一步地确定之后才可以做出一个答复。从目前来看,她应该会被采取司法措施。

  主持人:下面我们再来看另外一个案件。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问题,前一段时间南通市社会福利院切除了两位智障少女的子宫,7月5日南通市法院对这个案件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处了原南通市儿童福利院院长等四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我们想就此探讨一下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问题,首先请崔律师介绍以下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的保护体系是什么。

  崔俊贵:目前来看我们国家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里面居于最高地位的就是《宪法》。在《宪法》里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权益平等受法律保护,这个公民显然应该包括未成年人。在《宪法》里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受教育权利,显然也应该包括未成年人。除了《宪法》还包括其它一些部门法以及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行政法规等等,像部门法里比较有名的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义务教育法》以及《刑法》等等这些部门法。在这些法律里面都有关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还有国家行政法规,比较典型的像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也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除了以上现有法律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对我国未成年人合法权利保障的法律体系。

  主持人:在未成年人监护这一块有哪些专门法律?

  崔俊贵: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婚姻法》、《收养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几部法律,比较典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里面有专门一章单独规定监护的问题。按照我们国家现有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是他们的监护人,也是他们的法定代表人,这些监护人对他们负有监护的职责,主要表现为抚养的权利、教育的权利、管理的权利、代理他们诉讼的权利、造成其他人损失赔偿的权利以及义务等等所有的监护。

  主持人:就南通福利院这个案件来看,由于这两个智障少女是没有父母的,他们的合法监护人是谁?

  崔俊贵:如果没有父母,或者父母丧失了监护能力,按照我们国家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也有一些监护人。第一类,有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能力可以行使监护职责。如果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是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失了监护能力,他们有哥哥、姐姐,而哥哥、姐姐有监护能力可以作为他们的监护人。如果没有哥哥、姐姐,这种情况下他的亲属和朋友愿意担负他们的监护人,而且经过他父亲或者是母亲所在单位同意或者是他们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以后,也可以作为他们的监护人。如果以上三者都没有,按照我们国家现有法律规定,有关的民政部门也可以作为他们的监护人。

  从本案来看,这几个智障少女就是因为没有父母也没有其他亲属作为监护人,就由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民政部门没有很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故意伤害,要追求他们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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