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法草案取消对涉案公职人员账户监测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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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17:31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8月22日电(记者张晓松、刘铮)反洗钱法草案规定,对已经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公职人员,由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告知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知金融机构,对其账户和资金往来情况进行监测。在22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这一规定。 回顾中国近年查处的几起洗钱大案,不难看出,洗钱行为往往与腐败问题紧密相连
为充分利用反洗钱机制反腐败,反洗钱法草案特别规定,应当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公职人员重点进行身份识别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的监测。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法案室主任俞光远认为:“这无疑将有利于加强反腐倡廉工作。” 但是,针对这一规定,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行政监察法已经规定,行政监察机关在调查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可以依法查询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刑事诉讼法也已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草案在上述法律规定之外,增加规定对被调查人员的资金往来进行监测,涉及被调查者本人和与其有资金往来的所有单位和人员,范围相当广泛,这样规定是否恰当,需要慎重。 中国人民银行还提出,金融机构可以依法协助查询存款、汇款,但要求金融机构对客户的所有资金往来都进行监测,实践中很难操作。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对涉案公职人员账户的查询,可以依照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在现有法律手段之外,是否需要增加新的措施,宜在修改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时通盘研究论证,本法以不作规定为妥。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规定删去。(完) 相关专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