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未规定业主委员会能否成为诉讼主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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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19:58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8月22日电 (记者 邹声文、田雨) 近年来,随着居民依法维权意识的提高,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事情时有耳闻。那么,业主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的主体?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第五次审议稿,审慎地给出不“暂不作规定”的答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22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胡康生说,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性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都要落在业主身上,目前许多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权利以暂不作规定为妥;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删去。(完) 相关专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