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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电邮日记为个人隐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14:58 北京晚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昨起在京举行。会议继续审议监督法草案、企业破产法草案、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物权法草案、反洗钱法草案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并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和禁毒法草案等进行首次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监督法草案、企业破产法草案、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已基本可行,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物权法草案第五次审议 私产公产地位平等

  备受关注的物权法草案第五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次草案明确规定:保护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护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合法权益。"在第四稿的基础上,此次草案还增加了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法草案还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对于此前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法律委研究认为,居住权的适用面很窄,基于家庭关系的居住问题适用婚姻法有关抚养、赡养等规定,基于租赁关系的居住问题适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这些情形都不适用草案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因此,法律委建议将原草案第十五章删去。

  专家解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说,法律委研究认为,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它的社会主义性质是由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主要是由居于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决定的,同时对属于不同市场主体的财产给予平等保护又是适应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一条基本原则。因此,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是一个统一的有机体。没有前者,就会改变社会主义性质。没有后者,就违背了市场经济原则。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电邮日记被列为个人隐私

  十多年前颁布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此次也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改。社会发展的各种新事物多处体现于该法修订草案中。信息产业、电子娱乐、动漫产品以及网络信息等被写入了有关法条;草案中还写入了很多关于为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内容;更有甚者,电子邮件和信件、日记一起被列为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甚至还规定网络不能披露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相关资料。

  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修订草案特别规定,学校应当"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相互配合,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学生的学习负担。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针对维护弱势未成年人群体的合法权益作出相应规定,在"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同时,草案还要求"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流浪、乞讨、失去监护等生活无着落未成年人的救助制度,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

  专家解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柳华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法律修订可以视为国内立法中吸引和转化国际人权文件中相关规则的一个体现。

  首先,修订稿在立法宗旨上实现了既有基础上的进一步突破,既反映了我国儿童事业的基本方针和指导思想,也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宗旨和原则接轨。其突出体现是,关于"儿童优先"原则的规定和关于儿童赋权的规定。

  此外,修订稿在法律操作性和刚性上进一步加强,既明确了执法主体,又丰富和细化了法律责任。这是相关部门和社会广泛关注的内容。避免法律缺少操作性和约束力,成为"软法"或者"棉花法"是众望所归。

  修订稿还对家庭保护的规范和调整更加全面和科学,增加了监护人之外家庭成员的法定义务,并特别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接受家庭教育和禁止童工的内容,反映了实践的要求和社会的呼声。

  修订稿与时俱进,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我国的儿童保护机制,并且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为儿童保护法制的未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禁毒法草案以罚款对应毒品暴利是法律的进步

  禁毒法草案第五次审议稿规定了对容留吸毒者的处罚措施。容留他人吸毒的个人,未构成犯罪,处10日至15日拘留,并处3000元罚款;情节轻微,处5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下罚款;介绍买卖毒品,处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如若缉毒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走私、贩卖毒品等行为,将被从重处罚。

  草案还规定了容留他人吸毒等行为的处罚措施。容留他人吸毒的个人,未构成犯罪,处10日至15日拘留,并处3000元罚款;情节轻微,处5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下罚款;如果是单位,罚款额度将达万元至10万元。如若缉毒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走私、贩卖毒品等行为,将被从重处罚。

  此外,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机场、旅店等单位,应开展禁毒宣传教育,落实防范措施。否则,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将被处以500至5000元罚款。其范围内发生涉毒行为,未及时报至公安机关,主管人员也将被处500至5000元罚款。

  医疗机构向正在戒毒者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直接责任人将被吊销执业证书,处2000元至万元罚款。今后,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必须经过审批。

  专家解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专家张绍彦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禁毒法草案的审议将使禁毒从以往的行政法规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审议中的草案对毒品犯罪的处罚方式更多地使用了经济制裁手段,这是根据“以暴制暴”的原则。毒品犯罪的原动力就是经济利益的驱使,因此对犯罪的处罚也相应使用罚款的方式。另外,刑法的修改和变化以“不过多涉及公民自由”为原则。与监禁相比,罚没财产是离人权更远一点的处罚方式,比监禁更加进步。

  企业破产法草案增90多条 企业破产首先清偿职工工资

  企业破产法草案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

  专家解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邹海林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企业破产法今天上午审议,此次审议将对原来的法律做全面完善。现行的企业破产法是20年前制定的,是试行法,只有40多条内容。而审议中的破产法草案内容比以前增加了90多条,达到130多条,相当于重新制定一部法律。对于企业破产清偿破产费用问题已经讨论了好几年,以前对清偿顺序没有明确规定,此次审议的草案将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列在清偿首位,有助于保护职工利益。

  相关链接

  反洗钱法修订草案 严格限制临时冻结资金时间

  反洗钱法草案已是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次提请审议的草案明确规定:“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不超50个

  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中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最多不能超过50人。为防止合伙人通过不分配企业利润而逃避纳税义务,修订草案对相关条款做了进一步的调整。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本报记者 李莉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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