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在求同存异中走近中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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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21:15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8月23日电 (记者 白瀛 吴晶 周雷) 在中国,一部法律一般经过最高立法机构三次审议就表决通过。但用于调整财产关系的物权法却在争议中进入四年来的第五次审议。陌生的舶来语“物权”就在立法者的“求同存异”中,离中国人越来越近。 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律,是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随着2004年“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被写入宪法
在草案修改过程中,两种意见分歧非常鲜明:有的认为物权法是私法,应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有的则认为物权法应突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保护。 “物权法究竟是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还是以公有财产为主,一直是中国最高立法机关面临的争议最大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说。 多轮的争论在专家、学者、立法者和民众间轮番进行:一边是民众意识到个人房产权等生活内容与物权息息相关,呼唤加强私产保护;另一边则是国有资产流失的警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热地23日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经过五次审议,很多立法者从最初对物权的概念不清已经认识到物权法关系到国家乃至个人方方面面的利益,大家在审议的过程中提高了认识,达成了基本一致的意见。 目前进行审议的草案规定: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 “多数委员意识到: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它的社会主义性质是由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特别是居于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决定的,同时对属于不同市场主体的财产给予平等保护又是市场经济的一条基本原则。因此,坚持中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是一个统一的有机体。”胡康生说。 然而在一些问题上,各方对草案仍然存在不同的声音。在6月召开的论证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的费宗袆和西南政法大学的赵万一认为,虽然公共利益具有复杂性但物权法应该对其作具体界定;但北京大学王轶和国务院法制办李岳德等则不赞成在该法中对其作出界定,因为公共利益往往和私人利益交叉,又很难列举穷尽。最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物权法对“公共利益”的问题不作具体界定。 此外,在物权和债权的优先顺序、物权保护是否使用诉讼时效、应收账款作担保等问题上,立法者仍在进一步进行讨论。 “物权法的制定关系到全国人民利益的大事,中国有960万平方公里和56个民族,各地情况不同,不可能一刀切,但也不能争论不休。”热地说。 此间人士指出,作为中国经济领域的基本法律,物权法如果不早日出台,将影响中国民法体系的建立。 专家估计物权法草案最后需要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并有望于明年3月表决通过。(完) 相关专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