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监督法等三项法律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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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7日19:39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北京八月二十七日电 (记者 孙宇挺王岩)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今天下午完成各项议程后在京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企业破产法和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国家主席胡锦涛分别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会议通过的监督法是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多次审议后形成的,凝聚了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有关人士和专家学者的集体智慧。会议通过的企业破产法确立了企业有序退出的法律制度,规范了企业破产程序,对于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增加和完善了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扩大了举办合伙企业的主体范围,明确了合伙企业所得税缴纳办法,简化了合伙企业登记和清算手续等等,对于鼓励自主创新和风险投资,加强技术与资本的结合,推动专业服务机构做大作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国政府和巴基斯坦政府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现在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实有二千九百八十一人。会议还表决通过了有关任免事项。 吴邦国在闭幕会上指出,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相关专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