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合伙企业法增加有限责任合伙一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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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08:20 法制日报 | |||||||||
本报北京8月27日讯 记者 郭晓宇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严义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天下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合伙企业法这次修改和增加了一章有限合伙的内容。 严义埙说,进行投资活动需要两样东西,一是有资金,二是资金投下去以后,有人拿去赚钱,负责管理。但是在现实社会当中,能够管好投资的人不一定有钱,而有钱的人不
严义埙说,风险投资的领域很多,各领域风险情况也不一样,所以必须有一个比较灵活的组织管理体制,才能够应对这样的风险,以减少损失。另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管理人的激励可以由所有的合伙人来商量,有限合伙制对风险投资管理人的激励给了很大的自由度。最后一个特点是在税收上,风险投资可以利用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通过这种政策,可以避免所得税的两次征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表示,合伙企业法新增加的“有限责任合伙”概念可以更好地推动我国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 李飞是在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作上述表示的。他说,所谓有限责任合伙,在合伙企业法中称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这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际上出现的一种新的责任形式。它主要适用于专业服务机构,比较典型的就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李飞表示,在合伙企业法中新增加的这项规定可以更好地推动我国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 “它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在这些专业人员执业当中,如果某个或者几个合伙人,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时,这些责任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李飞说,“其他没有责任的合伙人,仅以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为限来承担责任。这样有助于采取合伙制的专业服务机构不断地扩大规模。这也是我们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专业服务机构发展需要的一个重要举措”。 李飞介绍,关于专业服务机构的范围,在这部法律中分为两类:一类是采取企业形式的,如会计师事务所、建筑师事务所等。另一类是非企业形式的,如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附则的规定,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 相关专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