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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需报全国人大备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08:20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8月27日讯 记者 郭晓宇 “立法法是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作了规定,监督法对此作了一个衔接性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乔晓阳表示,监督法在这个基础上,又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乔晓阳是在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回答本报记者提问
时作出上述表示的。

  乔晓阳说,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发布的命令,超越了职权,明显违法。比如擅自设立审批、收费、罚款、处罚、行政强制等,限制或者剥夺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是增加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为了解决这一类的问题,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决议、决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关于撤销的程序,监督法规定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关于备案审查的规定作出具体的规定。

  “第二个内容,监督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乔晓阳说,在司法实践当中,“两高”的司法解释对审判、检察工作具体运用法律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确实也存在着有些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监督法参考了立法法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的规定,对“两高”司法解释的备案程序作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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