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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肇事后的法律争议:执法统一的利与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6日10:07 南风窗

  私家车肇事所涉及的各种关系人都在努力表明:对于驾驶员的法律处理已经“出了问题”,于此出现的争议正考验着执法者和立法者的良心与司法能力。

  □本刊记者 尹鸿伟 发自重庆

  最近,重庆市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刑事审判法官则对记者表示,目前法律对驾驶
私家车肇事的人员刑事判决问题已经达到令人担忧的水平。

  “这一切缘于中国刑法制订之初的价值取向,立法者对于国家职务权力的控制过于重视,而出让给当事人自己选择的范围非常狭窄,这样的情况从刑法对公民自诉案件范围规定非常小可见一斑。”他说,“交通肇事罪几乎都属于国家公诉案件,因为在立法上就没有赋予当事人更多的权利,大多数时候国家都直接代替当事人在法律处理上作出决定。”

  刘小燕的呼吁

  2006年9月25日,重庆市九龙坡区的刘小燕按照规定到当地华岩派出所“报到”,这样的情况她每月这个日子都必须遵守,如果遇节假日则顺延时间。现年32岁的她现在是一名罪犯,刑期是“判三缓三”,时间将到2008年11月才结束。

  2005年2月11日晚,刘小燕驾驶一辆载有6名成年人和6名儿童的三

菱越野车,在成渝
高速公路
上猛烈撞击中央分隔带而严重肇事,致使车内3人死亡,包括其在内的8人不同程度受伤。重庆市高速公路执法队事后认定其“超速驾驶,应负全部责任”。

  “现在我什么都想不起来了,醒来时我已经躺在

医院。”刘小燕摸着手掌上的伤疤说,“但我34岁的丈夫和7岁的儿子,还有另外一名亲戚却死了,是我害了他们。”

  伤愈出院后,刘小燕身陷自己酿成的交通事故后果中。“也许别人根本无法想象,我现在至少必须面对四个方面的压力。一是失去亲人的痛苦;二是必须承担死伤者们巨额的经济赔偿;三是事故伤害了太多的人际关系,使自己的生活变得一团糟。最关键是,我还必须顶着‘罪犯’的帽子来面对所有的痛苦。”

  由于保险赔偿有限,而刘小燕自己又拿不出更多的钱来赔偿给死伤的亲朋们,所以后者纷纷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同时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重庆市第五中院的一名法官表示,类似刘小燕这样的交通肇事案件,即使死者亲属和伤者不起诉,她也必须被提起公诉进而被判刑,但是判处其缓刑也说明了法官在这方面的法律宽容。

  但是这样的宽容并没有给她带来太多舒心。“我非常想马上找份工作,除了缓解情绪,更希望能够挣钱还给那些受害的人,但是我现在每月都必须去派出所报到,根本不可能离开重庆,而在本地我已经没有工作的心情了。”

  和刘小燕一起每月到派出所报到的缓刑罪犯中,有相当一部分都是因为交通肇事所致,刘小燕的想法也是他们的想法。

  2005年9月15日,重庆市万州区龙宝镇的范开军驾驶一辆小货车在渝涪高速公路上造成仰翻,致使车上包括其弟弟范英杰在内的3人死亡,随后范开军被判入狱服刑。2006年1月25日,张金军驾驶皮卡车在渝宜高速公路上翻入公路右侧边沟,坐在车上的张的堂弟、二叔当场死亡,张金军及其表兄受伤,车辆严重损坏。2006年2月4日,在读大学生谭文驾驶轿车在成渝高速公路上冲出路外,其母亲、外婆当场死亡,另外女友和父亲受伤。

  重庆高速公路执法支队队长李望斌说:“如果这名在读大学生被判刑,那么他的一切都毁了,但是如果不判,于现今的法律相悖。”

  李望斌表示,仅2006年春运期间,重庆市高速公路共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7起,造成13人死亡,其中私家车事故占60%,私家车事故死亡人员中,绝大多数与司机为亲友关系。而据中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布的数字显示,2006年上半年,全国私用车辆肇事约10万起,导致约1.9万人死亡,占上半年总数的54.7%和46%。与2005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42.9%和44.4%。

  重庆市第五中院的一名法官说:“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自诉案件属于‘不告不管’的概念,同时法院可以进行调解,但是类似刘小燕和谭文这样的即使没有‘自诉’也会引起‘公诉’的案件则不行,必须判。”

  他认为,事实上对于类似刘小燕的过失肇事,其实国家没有必要大包大揽,而可以把更多的决定权力还给当事人,否则一方面是压抑人性,另一方面法官只能依法判决,“其实中国的许多过失和轻微的犯罪行为都可以使用这样的思路”。

  法律改革争议

  “交通肇事完全可以细分来处理,至少从立法上应更明确公诉和自诉的界限。”重庆市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刑事审判法官说,“随着社会发展,中国已经有了这样的立法基础,吸收一些国外的先进经验,应该尽快扩大‘不告不理’和‘刑事和解’的范围。”他强调:“立法者应该注意这样的问题,如果当事人自己都不主张,国家为什么要代替人家去判决呢?当然这样指的是前提为过失、轻微的交通肇事。由职业驾驶员操作的公交工具肇事,或者一些明显有故意行为的肇事则不属此范围,因为那样的肇事社会影响很坏。”

  目前在私家车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判决中,重庆的法官们一般会掌握这样的尺度:明显属于过失犯罪的,以及经济赔偿到位的,基本不会过重处罚,一般都是判处缓刑。但是就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无论是负责判案的法院,还是负责公诉的检察院,或者负责刑事侦查的公安局,可以使肇事人不被立案、不被公诉和不被判刑的操作空间都不大。如果一定要做,则有可能违反法律,甚至出现司法腐败情况。

  李望斌表示:“如果在天有灵,我想问问刘小燕的丈夫和儿子,面对痛不欲生的妻子和母亲,九泉之下的丈夫和儿子是否能够瞑目?法律以正义之名,在一个已经破碎了的家庭再重重踩上一脚,这样的刑法怎么看都有往伤口上撒盐之嫌。”

  李望斌说:“《刑法》的第一条就规定了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但对刘小燕一案来说,对刘小燕的惩罚同时也是对刘小燕的丈夫和儿子的惩罚,这是个法律冲突。”他表示,自己注意到一个县级检察院在1999年和2000年间共提起交通肇事公诉案件88人,但被法院判处缓刑的有81人,占92%,而且这样的情况在全国各地的司法实践中非常普遍,“很难体现刑罚意义”。

  对于私家车肇事方面的法律争议,重庆市第五中院的一名刑事审判法官认为修改相关条文已经有了一定的紧迫性,但是不必要单独出台法律,“可以考虑使用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解决”。

  李望斌说:“私家车将在未来社会里占据越来越大的比重,但私家车的车内空间应该是私人空间,而不是公共空间。私家车肇事致使同车亲友伤亡不属于妨害公共安全的范畴,应该许可当事人自行和解,和解不成,公权力再介入不迟。”

  与此同时,一些曾经悲痛欲绝的伤者和死者亲属经常会在事故结束一段时间后改变了对驾驶员的“仇恨”。重庆市一名车祸死者亲属表示,他们清楚驾驶员并不是故意肇事,所以只要经济赔偿到位,没有必要一定要驾驶员去蹲监狱,当然反之则不然,“其实驾驶员本身已经够可怜了”。

  李望斌说:“处以刑罚可能会威吓一些潜在的交通违法行为,但如果《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守好‘第一道防线’,那么刑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就只能是靠不住的马其诺防线了。目前中国的交通违法行为像随手丢垃圾一样普遍,而有关部门对它的查处还不到20%。”他认为,改变如今中国私家车交通肇事案件处理方式,不但有机会成为法律处理的范例,而且还可以为那些因自己的过失而饱受苦恼的其他当事人指明方向。

  2006年9月,由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主持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项目宣布完成。陈光中表示该项目中新增加了“体现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刑事和解原则”。

  中国已发生了太大的变化,不可能完全退回以往状态。问题是,在自由争议已经被允许的情况下,一些法律是否将实施改革,或者长期保持不变。事实上中国近年以来已经新制订和改革了许多法律,但是对于强大的政府公权力限制并不够多,致使后者经常可以干涉法律的执行,所以不足以给人留下深刻印象。

  执法统一的利弊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陈忠林面对这些呼吁显得有些不屑:“首先现有关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律不宜修改,必须暂时维持;其次现有的法律条款已经可以让私家车交通肇事案件得到合情合理的处理了。”

  作为为数不多参与中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制定和修订的著名学者之一, 陈忠林认为很多人在看待这些问题时有点一叶障目,随着中国交通案件的越来越多,车祸带来的死亡人数已经成为中国非正常死亡原因的首位因素,它给全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如果不用判刑来遏止各种交通违法犯罪行为是肯定不行的。

  陈忠林表示,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当然惩处不够严格仍然是问题之一,在有的国家酒后驾驶就可以被判12年徒刑,另外有的可以处以200万欧元的罚款。他说:“中国有自己的现实情况,不可能完全照搬国外经验,但是犹如有人提出刑法是最后一道关口,为什么一定要靠最后的惩罚来遏制交通事故发生,前面的种种管理、执法过程为什么没有起到作用呢?”简言之,政府一直希望在驾驶员培训、车辆检测、文明驾驶和守法驾驶等等“前期工作”上获得成果,但是事实证明一切努力经常在人们对法律的漠然与权力对法律的干扰等因素下变得事倍功半。

  对于许多法官们希望改变的现有交通事故法律内容的建议,陈忠林明确表示“法官实在是头脑僵化”。他解释说:“《刑法》第13条、第37条已经明确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内容,他们为什么不用?这些法官总是愿意机械地处理问题,他们总是只看分则不看总则,只看司法解释不看大法,总是希望依赖司法解释来解决问题。处理不好问题就把责任往立法原因上推,好像当初立法者的水平都不如他们一样。”

  在现实中,中国的司法工作者们所遭遇的压力已经越来越大,由于他们的工作已经被数量化了,所以公安局多破案、检察院多公诉案件和法院多判决罪犯都成为工作完成好坏的重要标准之一。陈忠林多年来一直倡导“法官要讲良心,对司法人员的良心教育要重于业务素质教育,要以良心教育促进业务素质教育,不能一味要求加强司法权威而最终脱离民众”。

  僵化的法律教育体系和社会的因循守旧是公认的障碍,而更大的障碍是历史遗留下来的。

  中国的司法机关在执法中一直被强调“统一”,即各个地区之间必须“执法统一”,各个部门之间也必须“执法统一”。从一个角度看,这对中央及各地区和各部门是个好消息,但从另一角度看,它也带来了一些棘手的疑问。

  不断燃起的信心正提升中国各种执法部门的视线,使其超越了简单的危机处理。最为常见的情况是,每逢影响巨大或者特殊的案件,公、检、法三家部门经常会坐到一起开“协调会”,这样的会议还经常由上级部门来主动组织,目的就是要各个部门统一意见,保证“执法统一”,以维护法律和政府的权威。

  然而恼人的不确定性依然存在。一个不确定性是,对案件状况过于草率的判断,是否会导致处理意见过早出台,从而危及案件公正客观?另一个不确定性是更为根本的问题:“执法统一”是什么意思?是与其他先进国家更相像,还是以中国过去具备的、往往独有的态度和做法为特征的法律?现在,中国法律界在这个问题上依然存在分歧。

  “法官作为国家司法工作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肩负公正和道义,所以在有不同法律意见时应该坚持,而不是检察院公诉就必须判有罪,更不应该把得罪检察院和公安局作为首要考虑的问题。同样对于检察院和公安局来说也应该有着这样的执法追求,如此对于私家车肇事的法律处理就不可能出现目前的困惑。”陈忠林说,“法官不应该把司法解释看得比法律本身还高,更不应该按照所谓‘执法统一’的‘司法惯性’判案,那样对中国的司法是有害的。”

  陈忠林表示,中国必须有一种勇敢的力量来阻止这样的情况继续发生。法律界前人留下了一长串的未竟事业,能否完成这些事业,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继任者们是否具备足够的远见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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