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兴华以杀人罪和抢劫罪被公诉(庭审实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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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18:30 华商网 | |||||||||
华商网讯 (本网特派记者任坤 叶绥波) 杀人狂魔邱兴华因对道观管理人员斥责其擅自移动道观内石碑不满,并怀疑道观主持有调戏其妻的行为,遂心生愤怒,竟为此连续残杀10人,作案后又放火焚烧道观,制造了轰动全国的陕西汉阴县铁瓦殿道观惨案,嗣后案犯在潜逃过程中,在湖北随州市又持刀抢劫杀人,杀死一人,重伤两人,再添血案。8月19日案犯邱兴华被安康警方抓获归案。9月30日,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兴华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向陕西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鉴于该案案情重大、造成广泛影响和高度关注的特殊性,为保证依法公开、公正审判的良好效果,安康市中级法院决定于10月19日下午2点30分,在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大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将由安康电视台进行电视现场直播。案件合议庭成员由该院赵晓旭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副庭长、研究室副主任杨康波和刑事审判员王晓三人组成。 华商网派出记者前往安康直播庭审实况,为你带来此次事件审判环节中的各项最新报道。 下午14点30分,准时开庭。审判长、审判员依次入席,审判正式开始。 邱兴华上庭, 站在被告席前,法警打开他的手铐。 法官开始审问:邱兴华年龄、生日、职业、住址等。 法官给邱兴华宣读权利,但是邱拒绝了法庭给予的宣读权利。然后公诉人李德才开始宣读对邱兴华的起诉书: 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6月18日至7月2日,被告人邱兴华与其妻何冉风先后两次到汉阴县铁瓦殿道观抽签还愿。其间,因邱兴华擅自移动道观内两块石碑而与道观管理人员宋道成发生争执,加之邱兴华认为道观主持熊万成有调戏其妻的行为,由此心生愤怒,遂产生杀人灭庙之恶念。 邱兴华确定对公诉书没有异议,邱兴华开始陈述作案过程。邱兴华称选择夜晚作案是因为方便逃脱。 自称杀人原因:熊万成调戏其妻 邱兴华开始叙述其在湖北作案的过程,承认其在湖北抢劫1330元现金,并将赃物扔到距案发现场一公里的地方。在叙述案情的过程中,邱兴华始终面带微笑。邱兴华承认在湖北作案后当天返回安康,公诉审问完毕。 现在庭审进入到辩护人发问阶段—— [辩护人]为什么搬家? [邱兴华]文化太低。 [辩护人]为什么上铁瓦殿? [邱兴华]生儿子求过签,去还愿。 法官问:为什么用“邱金发”写血书? [邱兴华]写血书用邱金发是因为住宿的时候用了这个名字。 为什么转石碑? [邱兴华] 因为石碑太脏,上面有姓邱的人。 为什么还要用斧头砍人? [邱兴华]因为他们没有死 由于邱兴华承认了其杀人的过程,公诉方不再宣读认罪记录。公诉方开始宣读证人(抵达案发现场第一人兰本华)证言,内容包括案发现场、报案情况。公诉方并展示死者衣物及所携财务状况,展示案发现场的前后对比照片,尸体死亡形状,死者身份,死亡时间,死亡地点和死亡原因;公诉方举证现场丢失钱财的票面值和数额;出示案发现场铁瓦殿的幻灯片、结构图。邱兴华表示对证人证言没有异议。 公诉方开始宣读第二证据:现场检验,尸体、遗留物品,尸体辨认和法医鉴定情况(被害人均属于被杀)…… 邱兴华在公诉方出示证据的过程中,表情镇定,双腿在有节奏的抖动,在裤子上擦拭手心的汗水,时不时低头沉思。 公诉方接着出示被害人王保堂的尸检报告:熊万成的尸检报告显示,熊万成腹腔被剖开,四肢被截断,内脏全无,眼睛被挖,脚筋被抽。 宋道成的尸检报告显示,宋道成头骨被砍开,身上多处被砍伤。 罗士生的尸检报告显示罗士生身上多处被砍伤,死时年仅12岁。 公诉方第二次举证结束。邱兴华对公诉方列举的证据表示没有异议。 邱兴华承认在杀人以后,曾动过死者的尸体。 公诉方开始第三项举证,内容包括现场的烟头、血书。经检验认定,烟头上所含DNA与邱兴华对比一致,血书字迹笔法属于邱兴华本人。邱兴华表示对公诉方第三项举证没有异议。 公诉方开始第四项举证:出示证人证言—— 证人廖德生称下山时他见过邱兴华上铁瓦殿,并与其打了招呼;邱兴华对证人的证言没有异议。 公诉方进行第5项举证内容:邱兴华之妻何冉凤的证言—— 邱兴华的妻子在证言中称:邱兴华想要个男孩,邱兴华告诉她铁瓦殿石碑上有自己先人的名字,应该挪开,并和她一起移动石碑,并被熊万成纠缠,邱兴华对李如仪讲过此事,并扬言要杀光道观的人。 邱兴华的妻子称熊万成并没有调戏自己,邱兴华对此表示异议。邱兴华称亲眼看见熊万成调戏妻子何冉凤。 证人李如仪证言称邱兴华跟他说要杀完道观的人,李如仪曾教育邱兴华不要这样;证人李向虎证言称邱兴华在他家曾说过要去杀道观的人;证人程长伟证言称案发当天曾与同学上铁瓦殿玩,敲门有人应答,没有开门,之后便走了。 公诉方开始出示7月14日案发当天的物证—— 第一件物证为黑色的帆布包,内有经书,电筒等物品,后来被邱兴华扔进自家的田中,公诉方出示了衣物、印泥及各种凶器,其中,所有凶器的把手都被烧掉,包括斧头、菜刀,弯刀等 ,公诉方当庭举证硬纸上的血书 ,邱兴华和公诉方对物证均没有表示异议,物证举证结束。 邱兴华没有新的证据,证人申请重新鉴定。法官宣布: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物证据、笔录、尸体报告、鉴定书、证言以及物证没有异议,对于邱兴华提出对妻子的证言有异议 因为已经有其妻子的证言,决定不予采纳。 公诉方开始核对湖北抢劫案的证物,案发时间是2006年7月30日—— 证人周建平称7月30日晚有人持铁锹追赶自己;证人杨在彬称自己在工地施工时看见一个50岁左右的男子在晚上12点左右用铁锹追杀周建平。公诉人和邱兴华对证人证言没有异议。 证人徐开秀(魏义凯之妻)称:7月31日晚上,丈夫在家,晚上到家来吃饭的外地人用刀砍她,直到第二天别人发现。;徐开秀通过对比照片,认定作案人就是邱兴华;徐开秀称在案发当天也曾遭到邱兴华追砍,后被人送往医院 ,但是她丈夫魏义凯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魏义凯家中的其他成员均证实邱兴华就是案发当天到其家中吃饭的外地人,魏义凯的儿媳也通过照片认定邱兴华是案发当天去魏义凯家吃饭的人。公诉方宣读魏义凯的邻居和村民的证言。证言证明邱兴华在案发当日曾在魏义凯家吃过饭。邱兴华对此没有异议。 公诉人宣读在湖北随州期间曾经见过邱兴华本人的证人的证言,邱兴华表示没有异议。 公诉方出示对抢劫案案发现场的鉴定证言经过现场勘察,魏义凯家门锁被撬,屋内服装、地板有血迹,屋外发现弯刀一把,经鉴定是作案凶器。对死者魏义凯妻子的伤口鉴定结果为:头部有多处伤口,为弯刀砍伤;魏义凯其女魏金梅头部也受重伤。公诉方出示邱兴华使用的作案工具:斧头和弯刀。邱兴华离开魏义凯家时拿走的一把雨伞被当庭确认。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物证据、笔录、尸体报告、鉴定书、伤情鉴定、对被害人辨认笔录、人身检查记录以及物证没有异议,也没有新的证据、证人进行重新鉴定,宣布对公诉证据,全部确认。 法官宣布对公诉证据全部确认。庭审开始进入辩论阶段。 公诉人李德才当庭陈述简要事实,他确定邱兴华是一个有自制能力的人 ,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提出要求法院判处邱兴华死刑。 邱兴华本人面无表情,只偶尔看看公诉人。 法官问他:“你有什么要辩解的?”邱兴华说:“有,我妻子和胸万能确实有不轨行为,只是我杀他的理由。” 邱兴华的律师随即提出:因为邱兴华有自首情节,法院应对邱兴华从轻处罚。这位辩护律师还提出:邱兴华本人提供了公安局发现的证据之外的事实,说明他有认罪的态度。 邱兴华的律师提出:因为邱兴华有自首情节,法院应对邱兴华从轻处罚。邱兴华的辩护律师还提出:邱兴华本人提供了公安局发现的证据之外的事实,说明他有认罪的态度;1,邱兴华是山区中较有文化的人,本应过得不错但因贫穷频频搬家,心理受到伤害,他原来是一个对自己老师深深感激的人,但是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不够,所以使得邱兴华走向审判台;2、社会处于转型期,纵观案件,邱兴华性格孤僻,但是社会没有给他释放的方法;3、我们的公民道德教育不够全面,所以使邱兴华不懂法,不知法才使他犯下杀人的罪行;4、对迷信的管理不健全,使迷信状况十分嚣张,邱兴华受迷信指使而犯罪,应该减轻刑罚。 公诉方认为:邱兴华在抓捕后在一开始并没有承认抢劫事件,直到最后一次提审时,邱兴华才承认自己到随州抢劫一事,这时公安人员已经掌握 法官宣布:对于案件的审判,第二轮辩论限于邱兴华是否自首的问题。 公诉方先发言,他说:对于犯罪中的社会因素,是由于邱兴华自己造成的,他的贫穷是因为自己不实行计划生育,并且相信鬼神,用这样的社会因素是不能推翻的。 邱兴华辩解道:我始终坚持认为我的两个女儿不是自己的,所以我怀疑妻子对我不忠……我认为自己是自首……。 他的辩护律师帮他说道:“这种自首属于异地自首,应该属于自首范围。” 法官在征求双方意见后,双方进行再次辩论。 公诉人继续说:“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安康市公安局是协助随州市办理的,有证可查,说明随州警方已经对案件调查了。邱兴华提出的贫穷并不是社会原因,是自己懒惰造成的。”邱兴华立刻辩解道:“我不懒惰,我不服这一点!” 法官要求邱兴华只谈及自首一事,不要涉及其他。邱兴华开始做结案陈述,他承认了对自己所犯罪行的后悔,希望社会不要歧视他的家人,并对所有受害人表示抱歉。 邱兴华随后被带出法庭,十分钟后,法庭将对本案宣判。 但实际上,在将近45分钟后,相关人员才重新出现在法庭里。18点23分,邱兴华被带上法庭。法官宣布,对其自首一事不予采纳。 法官宣判:邱兴华杀人案,抢劫案已经确认。现在宣读合议结果—— 邱兴华抢劫、杀人罪数罪并罚,宣判邱兴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如不服判决,十日内可以上诉。 在被押出法庭前,有记者问邱兴华是否上诉,邱兴华毫无犹豫,表示将上诉。 目前,邱兴华已经被押往汉阴看守所继续看押。 相关专题:陕西发生10人遇害特大杀人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