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死刑核准权回收中国死刑数量会逐步减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1日05:22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11月1日电 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近日在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意味着死刑案件审理的程序更加公正,意味着中国对死刑的适用将会更加慎重。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死刑数量必会逐步减少。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陈光中称,人命关天,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上收死刑核准权,彰显
陈光中还说,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并不能理解为轻罪从宽、重罪从严。对于重罪,如果有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等情节的,也要从宽。具体到死刑,也就是可判可不判死刑的,一定不要判死刑。为了保持社会安定,法律要严惩一些重罪者,保持打击犯罪的高压态势;同时也必须坚持“慎杀少杀”的刑事政策。 陈光中认为,杀死一个罪犯,即使他罪该当诛,也会给他的亲朋好友带来不可低估的难以消除的影响,付出不小的社会成本。和谐社会的死刑适用,应当是越少杀越好。 陈光中还说,收回死刑复核权,不是单纯的程序改革,也是贯彻“慎杀少杀”刑事政策的一项实体改革。对此,法院面临了双重的外部压力。一重压力来自政法系统内部,比如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刑事侦查和公诉机关,他们会认为,好不容易抓住了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怎能轻易放生?另一重压力来自公众。长期以来,中国公众习惯于同态复仇、杀人偿命,往往会因为法院“慎杀少杀”而责难“办案不公”。因此,即使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死刑复核权,中国的死刑数量也不会急剧地减少,要有一个逐步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要政法部门统一思想、予以配合,更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陈光中说,有一个发生在江苏南京的真实事例。当地一家德国企业的总裁一家三口被入室盗窃的罪犯杀死。总裁家人从德国千里迢迢赶到中国,却向当地法院提出了一个让中国公众无论如何不可理解的请求:对罪犯不要判处死刑。在欧洲是没有死刑的,公众也习惯于此。因此,“杀人偿命”的观念可以改变,只是需要时间。这个过程中,媒体可以通过案例报道等宣传“慎杀少杀”的刑事政策,改变公众的旧观念。这么做,也可以为法院减压。(吴兢) 相关专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