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法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也有义务反洗钱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1日03:17 北京晨报 |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0月31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反洗钱法,这部法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定非金融机构 具体范围仍待定
反洗钱法将特定非金融机构列入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反洗钱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时曾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包括从事房地产销售、贵金属和珠宝交易机构、拍卖企业、典当行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但最终通过的法律取消了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列举,仅在“总则”中保留了对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的原则性规定。 同时,反洗钱法在“附则”中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大额和可疑交易 报告制度确立 反洗钱法明确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非法资金流动一般具有数额巨大、交易异常等特点。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通常被视为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核心。反洗钱法引入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缺乏明显经济和合法目的的异常交易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以作为发现和追查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 据介绍,现行法规设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标准,以人民币为例,以下三种情形下属于人民币大额交易: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等交易。 反洗钱措施 适用于“反恐融资” 反洗钱法明确规定,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反恐融资”是反洗钱整体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鉴于世界上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日益猖獗,通过反洗钱机制发现并切断恐怖主义融资渠道成为各国反洗钱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在中国,“反恐融资”也已成为反洗钱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 反洗钱法的主要规定还有: ●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临时冻结资金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反洗钱调查。 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核对并登记客户真实身份证件 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不得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 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可向公安部门核实客户身份 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原客户身份资料至少存五年 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制表/赵永江 全国人大·公告 王武龙被终止人大代表资格 新华社北京10月31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31日发布公告,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武龙的全国人大代表资格被依法终止。 王武龙因严重违纪,收受贿赂,并干扰纪检部门办案,已涉嫌犯罪。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罢免了王武龙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王武龙的代表资格终止。 立法·关键词 引渡外逃贪官 中澳司法协助条约获得批准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0月31日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这表明中国正在加速编织国际引渡网,缉捕以贪官为主的外逃案犯。此前的2006年4月,外交部部长李肇星和澳大利亚外交部长亚历山大·唐纳分别代表本国在堪培拉签署了《中澳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专家分析,随着国际司法协助的实施,更多的潜逃境外的犯罪嫌疑人将被缉捕归案。 调查权扩大 银监部门可调查非金融机构 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国银监部门拥有了一项新的调查权力: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监机构负责人批准,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检查时,可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相关调查措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0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赋予了银监机构上述调查权,以符合新形势金融监管的需要。 打击“三股势力” 我国继续和中亚南亚国家签约 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31日批准了中国和土库曼斯坦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这是我国继批准中国与巴基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国的有关条约之后,再次批准与中亚南亚国家打击“三股势力”的合作协定。外交部副部长杨洁篪此前表示,考虑到“三股势力”在中亚地区活动突出,为维护中国国家安全和稳定,加强中土安全合作,有必要与土方缔结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据新华社 相关专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