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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锋之一:打人者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00:58 华夏时报
交锋之一:打人者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图为一位关心本案的市民手拿被害者家属印制的材料等待了解庭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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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锋之一:打人者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庭审结束后,等在法院外的居民向杜建平的女儿(左一)了解庭审的情况


交锋之一:打人者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前天,杜建平的妻子、女儿参加了法院的庭审


交锋之一:打人者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3月9日本报“北京/深度”版


  交锋之一

  打人者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是否与雇凶杀人有本质区别

  由于李建明、谢以良、朱作军、崔志强、韩义在被告人陆长海的指使下,对杜建平实施暴力,造成其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杜建平的家属认为,李建明等人共同连续踢打被害人头部,其中除李建明为42岁外,其他4人均为20多岁的年轻人,而杜建平已55岁,而且身材瘦小,李建明等人的踢打行为足以造成杜建平死亡的后果。而李建明等人作为成年人,明知踢打杜建平的头部极有可能造成其死亡,但仍加以施行,并放任杜建平的死亡后果发生,因此,杜建平的家人认为,从主、客观因素考虑,李建明等人的犯罪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陆长海的辩护人对故意伤害罪的认定不持异议,但他认为陆长海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他在1月24日来到强制搬迁现场,是出于“积极配合拆迁工作的进行”的目的;他组织李建明等人到现场,只是为了维持现场秩序,本意并不是要伤害他人。李建明等人对杜建平实施殴打,并致其死亡,是陆长海所始料未及的。从这方面考虑,陆长海的确对案件的发生有责任,但是殴打杜建平并不是他所要达到的目的,这与雇凶杀人、雇凶伤人有着本质的区别。

  陆长海是否属于自首

  杜建平家人的代理律师认为,杜建平是1月24日被打的,而陆长海是在此事发生一个多月后的3月15日被西城区刑侦支队传唤到案的。而传唤本身就是讯问的前期环节,陆被传唤本身意味着公安机关决定对其进行讯问。接受传唤到案具有明显的被动性,完全不符合投案所指的“主动、直接”的特性。

  同时,根据陆长海在庭审中的供述,当时其接受传唤前往公安机关时,并不知道公安机关传唤的目的,而以为是找其了解情况,因此陆在到案时并不具有投案的意图,而是对其罪行怀有不会受到司法追究的侥幸心理。所以依照法律的规定,陆长海不能构成投案,更不能构成自首。

  陆长海的辩护人认为,陆长海在3月15日被警方传唤到案应该属于投案。到案后,陆长海如实地向警方陈述了自己的罪行,他的口供“在这期间虽有几次反复”,但在检察机关和法庭都能如实供认。因此,陆长海具备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的条件,应该认定为自首。

  陆长海是否应从重处罚

  杜家的代理律师认为,有证据显示,陆长海作为拆迁公司负责人,在南礼士路拆迁项目中多次指使他人殴打拆迁区内的居民,实施暴力拆迁。同时,打人者行凶的地点是西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执法现场,当时,除西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和法警外,还有西城区政法委、西城区公安局、南礼士路派出所的干警在场。在这种环境下,陆长海指使他人殴打无辜群众,充分体现了其对法律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极端蔑视。因此,陆长海应该受到从重处罚。

  陆长海的辩护人认为,在陆长海到案前,西城区警方曾要求陆长海帮助寻找李建明等人,于是陆长海找到谢以良、崔志强等4人,并带领或劝说他们投案。因此,根据“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法律规定,陆长海应具有重大立功的表现,再加上他具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对陆长海减轻或免除处罚。

  对于陆长海辩护人的说法,杜家的代理律师进行了反驳,他们认为,从侦查机关提供的讯问笔录可以看出,陆长海在预审阶段始终没有供认自己的主要罪行,而是一口咬定自己只是让李建明等人前往拆迁现场“维持秩序”。在庭审过程中,陆长海仍没有如实供述罪行,拒不交代自己在建工集团办公室向李建明等人指认被害人杜建平,只说自己是让李建明把杜建平“拉到没人的地方踹一顿,教训教训”。

  还有证据显示,在案发后,陆长海不但没有认罪和悔罪的表现,反而多方调动、组织串供,企图逃避法律制裁。如:根据崔志强的供述,春节后,陆长海在指示崔志强投案时说:“谢以良他们都进去了,你去投案没什么事,过几天就出来,你进去就讲是你们5个人打的人,别说多了,说多了会把事闹大。进去后,家里我会给你照顾,我给你家邮钱。”

  而公诉人对陆长海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说法也提出了不同意见,他认为谢以良等人的投案应该属于其自己的决定,而不是陆长海劝说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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