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泽:养路费征收违法无可置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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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3日16:26 新世纪周刊 | |||||||||
-特约记者/郝江超 张克侠 今年7月,郑州一车主因四年未缴养路费,被郑州市交通规费征稽处计算出应加罚滞纳金49万。在人们普遍评论天滞价滞纳金不合理之时,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周泽却撰文指出养路费自1999年10月31日《公路法》修订以来均属违法征收。
10月30日,交通部下发通知给全国各地的养路费征收部门,要求起征2007年养路费。看到此消息,周泽当日即以公民身份,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用特快专递的方式递交了一份法规审查建议书,要求审查养路费征收法规、规章违法问题,并撤销现行养路费征收法规、规章。 新世纪:为什么要递交这份法规审查建议书? 周泽:有关部门面对公众关于养路费违法征收的严厉批评,装聋作哑,默不做声,是令人无法容忍的;而交通部在养路费征收违法的面临强烈批评的情况下,不向公众作任何交待,就发布文件要求明年继续征收养路费,更让人忍无可忍。 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发一个文件,通过国务院转发一下,就能把《公路法》否定掉吗?养路费征收违法涉及两个层面:一方面基层养路费征收部门的违法,他们根据违法的规范来执法,本身就是违法的;另一方面,是制定规范的部门的违法。 周泽:在你的建议书中,建议人大要“全面了解各地违法征收养路费的情况,研究自1999年《公路法》修订以来各地违法征收养路费的原因在哪里,养路费征收违法的责任究竟由谁承担,然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问责”,你认为责任在谁?如何问责? 周泽:对养路费违法征收问题,交通部和有关部门都难辞其咎。《公路法》明确规定采用依法征税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这意味着,公路养护资金只可以通过征税,而不可以通过包括收养路费在内的其他办法筹集。但交通部年年向下面发文件,要求征收养路费,这很显然违背了《公路法》明确规定和授权。至于如何问责,我国宪法以及新近出台的人大常委会监督法,都有相应规定。 新世纪:你在建议书中提到,全国各地征收养路费的依据很混乱,甚至用了“法制乱象”一词。 周泽:用“法制乱象”来形容目前的养路费征收,一点也不过分。 目前各地据以征收养路费的依据不仅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还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相应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依据”则是五花八门:有宣称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有宣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如云南1995年),有宣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有宣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国家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的,有笼统地表示依据国家有关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制定的。值得注意的是,《公路法》1999年修订时就取缔了养路费,而湖南、山西等省在之后制定的有关征收养路费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却宣称相应法规、规章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这完全是混淆视听,愚弄群众。《公路法》都取消了养路费,你还根据哪个国家法律法规? 新世纪:有人说养路费征收仅仅是存在法律冲突,而不存在违法问题。 周泽:这涉及法律效力的问题。《公路法》施行后,《公路管理条例》与《公路法》不一致的条款自然失效,这是毫无疑问的。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原则决定,旧法与新法不一致的条款不应适用,一个不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当然就意味着被废止了。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也决定,下位法与上位法不适应的条款不应适用,如果下位法是新法,则新法相应条款不应适用,如果下位法是旧法,则旧法相应条款废止。一部法律当然可以因宣告失效而无效,但并不是没有宣告失效就当然有效。 所以,我说,养路费征收合法性受到的质疑,这不是法律冲突的问题,根本就是有法不依,以及法律监督缺失的问题。有关部门有法不依,而又缺乏法律实施又缺乏监督,法制不出现乱象才怪! 新世纪:孙志刚事件中有三名法学博士联合起草进行违宪审查,五名著名法学家联合上书,你为何不找其他法学家联名呢? 周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建议,又不是打群架,人多有什么用,关键是建议书是否有理有据。我们每个人都可以用自己的方式去维护法律的尊严,比如你是车主,如果你也认为养路费征收是违法的,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新世纪:截至现在,交通部和有关部门都没有正面回应你。 周泽:我想他们无法作出正面回复。因为法律规定已经很清楚,对养路费征收的违法问题无可置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