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中:死刑复核要适度诉讼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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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6日17:01 北方网 (来源:新民周刊) | |||||||||
陈光中:死刑复核要适度诉讼化 最高法院宣告无罪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但最高法院现在不想行使这个权力。 撰稿/贺莉丹(记者)
近日,76岁的著名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接受了《新民周刊》专访,探讨关于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的种种可能走向。 记者:你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提出的“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的观点如何看待? 陈光中:这是具有转折点的变化,无论从程序、从实体看都有历史性的改变,慎杀少杀、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是和谐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过去“严打”的时候一度搞“顶格量刑”,就是可杀可不杀,一般都杀。现在明确地提出要贯彻“少杀慎杀”政策,死刑数肯定会逐步下降。 譬如,三个人参加打架,拿着同样的匕首捅人致死,三人都是真凶,但致命一刀究竟是谁捅的?如果能认定,此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如果不能认定主要杀人犯,这三人可能都要按死缓或无期徒刑来量刑,就是说一个也不杀。 记者:在你看来,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能否达到避免冤假错案的目的? 陈光中:最高法院的标准比以前更为严格,但最高法院并不承担死缓以下错判的压力,最高法院将矛盾交给了下级法院,下级法院面临着被害人的压力、群众的压力……这些压力之下不能排除死缓、无期徒刑等一些“留有余地”的错判发生。 记者:很多人关心,对死刑复核案件是开庭审还是书面审,你的看法怎样? 陈光中:按照现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核准是封闭式的书面审查,而不是开庭审查。不仅检察机关不能介入,辩护律师也不能介入,完全是法院的带有行政性质的审查。 我个人主张今后的死刑复核程序要适度诉讼化,死刑程序的适度开放更符合死刑程序的正当化,更符合对被告的保障,也更符合诉讼结构的理性化。被告人聘请律师或法院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介入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死刑复核程序是被告人的最后一道“关口”,作为辩护人的律师介入死刑复核是保障程序公正的最低底线,否则面临死刑的被告人在程序上的人权保障就不充分。 此外,死刑复核开庭不开庭?现在死刑案件的程序审理有两种结果,对死刑案件核准或发回,并无对死刑案件改判之说。实践中往往有一种情况,比如,对事实认定或适用法律有分歧,最高法院庭审查后,可以直接果断地以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宣告无罪,但现在却全部发回给二审法院,这就将改判或事实不清、需重新审查等难题全部推到下级法院,最高法院只起到“把关”作用。这样是不是合适?我认为,凡是发现疑难问题最高法院全都打回去,这是值得质疑的问题。 记者:在你看来,最高法院如何保障死刑复核程序的实际效果? 陈光中:从未来的发展来说,我赞成对少数案件可以采取听审程序,听审跟开庭有区别,后者是公开审判,前者是不公开的内部审查证据,听取意见,死刑复核的合议庭成员直接下到当地,在当地开听审庭,直接传那些有争议的关键证人、鉴定人,律师和公诉人被害人也出庭,直接对证据进行当庭审查,直接听控辩双方的意见,这样就更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果断做出决定,更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譬如对有些证据不足的案件就可以直接宣告无罪。 最高法院宣告无罪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但最高法院现在不想行使这个权力。因为要行使这个权力,你就要下去核实证据。有的案件经过书面审查就发现存在疑点,不能排除矛盾,这些案件是否一律发回下级法院。 记者:有说法认为,最高法院如果对死刑复核案件都开庭是不切实际的。 陈光中:我赞成一般情况下不开庭,但人命关天,最高法院有权利也有义务在个别情况下听审。假设最高法院中一个死刑合议庭一年要审查死刑复核20个案件,如果其中听审了5%,一年死刑合议庭就下去听审一次,这并非做不到。这有利于做到“有罪就判,无罪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