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深圳警方公开处理卖淫女没有法律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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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0日11:52 法制早报 | |||||||||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何 兵 假如将警方的行为定性为行政处罚行为,而《行政处罚法》上并无此项规定。根据处罚法定原则,法律未有规定的处罚方式,行政机关不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二、三款更明确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由此可见
行政法中还有一条用以约束行政机关的重要原则,这就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时所要遵循的“比例原则”。即行政行为的手段要与达到目的成比例,不得为达到一目的而采用损失更大的手段。当地警方的这一行为事实上损害了两种更重要的权利:一是人身自由权,二是个人的隐私权,这两种权利都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据新京报) 网友声音: ●支持者: 正常的违法案件也是这样处理的,有什么瞎嚷嚷的。再说这样做可以避免更多的人去卖淫嫖娼,避免性病危害社会,我赞同公开处理,还应该把他们的口罩摘下来。 我认为不管是黑猫白猫能抓老鼠就是好猫,只要对老白姓有好处的,对社会有价值有意义的,我们就应该支持。我积极赞同深圳公安的做法! 我认为深圳警方的做法,于情、于理、于法都无可厚非! 既然是个人的隐私,就不该把它当作“商品”去交易。当个人“隐私”危害着这个社会的肌体时,它已不再属于个人的“隐私”了。个人的“隐私”更应该遵守社会的公德和法律,不应做法律不允许的事。 ●反对者: 没有哪部法律规定,可以剥夺一个卖淫嫖娼的人保留隐私的权利。按照目前我国的法律,公安处理涉“黄”人员,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深圳公安在公开处理涉黄人员的时候,是否考虑到尊重和保障人权呢?……法治社会每个人的尊严和人格都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不分男女老幼,不分高低贵贱,即便是罪犯,尊严同样也不可侵犯! 深圳一向是改革开放的前沿,如今的退步作法,也太遗憾了!此举有领导作秀之嫌;侵犯人权之嫌;一个人也是有尊严的,如此作法有损人格!其实是一种变相的处罚方式,法律没有规定将公开处理,在公众面前亮丑作为行政处罚的方式。曾记否,犯罪嫌疑人都要戴头罩,法律未判决之前不认为是犯罪,深圳公安的作法无非是行政处罚,被处罚人还有复议和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深圳公安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不是终极的,行政行为相对人还有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可以肯定,至少作出这种决定的领导人是个法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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