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呼吁为邱兴华做司法精神鉴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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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08:22 法制日报 | |||||||||
邱兴华连续杀死了11人,犯案手段恶劣,民愤极大,似乎“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今天向记者表示:“如果邱兴华真的是精神病人,那么即使民愤再大,他也不应负刑事责任。这是法律对我们的要求。” “如果一个社会连精神病人都要判处死刑,那就是极其的不人道。”陈卫东认为,
12月8日,震惊全国的邱兴华杀人案在陕西省安康市铁路运输法院二审开庭。邱兴华的二审辩护律师张桦在法庭上提出,邱妻何冉凤和亲属认为邱兴华有精神病,要求律师向二审法庭申请鉴定。张桦向法庭提交了邱妻何冉凤从老家村委会和亲属处开的“邱家族有多人患精神病”的证明。 法庭认为,邱妻通过辩护律师提交的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值得怀疑。再者,该证明不是医疗机构诊断病历和结果,不能证明邱兴华有精神病,因此法庭不予采纳。审判长在法庭上宣布,待本案合议庭评议后,再作结论。 邱兴华是否有精神病?法院最后能否同意对其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这些都仍是未解的谜团。就在两个月前,邱兴华被捕时,人们无不拍手称快,然而,现在情势有点变了,法学专家、精神病专家、律师都站到了邱兴华的一边,紧急吁请为一审已判死刑的邱兴华进行司法鉴定。 江苏省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主任医师刘锡伟教授紧急上书有关部门,要求“枪下留人”。刘锡伟上书的理由是:他断定邱兴华患有精神疾病,目的是希望有关部门能敦促法院在二审期间对其做司法精神病鉴定,否则将可能造成冤假错案。 12月10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龙卫球、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海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联合发表公开信,呼吁法庭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陈卫东表示,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以及辩护人有申请进行鉴定的权利,但是真正决定鉴定与否的只有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 就司法精神病鉴定这一争议,邱兴华本人当庭表示,“我没有精神病”。对此,陈卫东认为,邱兴华自己说其无精神病,这对是否进行司法鉴定不起决定作用。“真有精神病的人,往往会认为自己并没有病。从这一点上来说,反而更有必要对邱兴华作鉴定。”陈卫东表示,目前专家学者之所以对邱兴华案件这么感兴趣,是希望通过此案引起人们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方面不足的关注,其意义早已超过了案件本身。 陈卫东说,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机关应该根据提供的证据,决定是否同意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如果不鉴定,那么对于不进行鉴定的理由,司法机关必须作出回应。 “在诉讼中,只要被告一方或受委托人申请作司法鉴定,只要具备一定的理由和依据,司法机关就应为其作鉴定。”陈卫东指出,应赋予辩方鉴定启动权,特别是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司法鉴定的启动权不能为司法机关所独享,控辩平等要求在鉴定启动权方面同样要实现平等。 “凡是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都应该为其作司法精神病鉴定。”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许兰亭律师认为,人命关天,不可不慎,只有这样才可以充分保护每一个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许兰亭也认为应该立即对邱兴华作司法精神病鉴定。 就此案,还有法学专家表示,司法鉴定申请的要件,应该是只要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可能患有精神病,而不是要求证据充分;法院不批准犯罪嫌疑人司法精神病鉴定申请的要件,是有充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不是精神病人,排除其患有精神病的一切可能性。如此,才能充分保护可能患有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 本报北京12月12日讯 相关链接 司法精神病鉴定:是对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刑法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