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为流浪汉维权引发争议 三起案件判决不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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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04:22 新京报 | |||||||||
南京街头的流浪乞讨者。流浪者一旦出现事故,在无法找到亲属时,其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肖恩摄 本报讯 (记者 杨万国) “我们只希望通过努力,维护流浪汉作为公民应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希望成为什么国内第一案……”12月21日,刘亦兵如此向记者表示。 刘亦兵是湖北宜昌伍家岗区法院刑侦庭庭长。虽然不希望成为第一,但是他最近经办的一起案件确实成了全国第一例赔付到位的“流浪汉维权案”。
2006年11月3日,该院通过调解,使肇事司机和车主同意赔偿被撞死流浪汉死亡赔偿金62000元,并且当天赔付到位。 但在湖南临湘和江苏高淳,同样由民政局代流浪汉起诉的案件则遭遇了完全相反的结果:前者一审判决民政局胜诉,后者一审判决民政局没有主体资格,驳回起诉。 同样的事由,出现三种处理结果。在其背后,是法律上的空白地带。 不能撞了白撞 “办案中我们发现死者是一个流浪汉,没有直系亲属主张他的民事权利。” 11月13日,一篇名为《流浪者遇车祸死亡“无名氏”获赔6.2万》的稿件刊发在《检察日报》上,署名“通讯员”的孙延红正是此案的主要推动者。 孙延红是一名检察官,伍家岗区检察院民事刑侦检查科科长。在警方侦查结束后,她接手此案。 宜昌市公安局的一份起诉意见书显示了这起交通肇事案的经过:2006年6月6日晚,在宜昌市伍家岗区白沙路,司机卢明驾驶一辆货车由南向北高速行使时,在斑马线附近将一名男子当场撞死。 交警随后勘查现场认定,司机卢明系酒后驾车,负事故主要责任,并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死亡男子姓名与身份均不详,只能知道他已经在白沙路附近流浪4个月。 交警部门在当地地市级媒体上刊登了认尸启事,但一直无人认领,该男子遂被认定为无名流浪汉。 随后,警方把案件移交至孙延红所在的伍家岗区检察院。 “办案中我们发现死者是一个流浪汉,没有直系亲属主张他的民事权利,难道撞了白撞?”在处理该案的附带民事责任时,孙延红的发现让工作陷入困境,她把案情汇报给了分管副检察长王路。 此时,南京高淳发生的民政局替流浪汉维权案已经媒体广泛报道。王路注意到两个案子的相似性。该院随即召开了检察委员会商讨办法。 民政局的介入 “如果找不到流浪汉的亲属,民政局和救助站作为法定救助管理机构,应代其维权。” 孙延红说,检察院最后选择支持民政局起诉,是受到高淳相似案子的启发。 “我们上网查资料,搜集了厚厚一叠相关材料”,她发现,在过去,流浪汉意外死亡如果无法找到近亲属,往往火化掩埋了事。 而高淳案中,民政局首次作为原告出席,为流浪汉维权。 孙延红和她的同事们经过讨论,认为民政局的介入是有法律上的依据的: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她认为,这种救助当然包括流浪乞讨人员人身遭受侵害后提供的法律救助。 “如果找不到流浪汉的亲属,民政局和救助站作为法定救助管理机构,应代其维权。” 孙延红说。 9月19日,伍家岗区检察院向宜昌市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由民政局和救助站替流浪汉维权,向法院提起流浪汉人生损害民事诉讼;妥善保存该无名流浪汉骨灰”。 宜昌市民政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决定由下属救助站出面替流浪汉维权。9月29日,救助站聘请律师后向宜昌市伍家岗区法院提起流浪汉的人身侵害赔偿诉讼。同一天,伍家岗区检察院再次向该区法院发出一份《支持起诉意见书》。 肯定败诉? 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案子还没进入庭审阶段,关于民政局是否具备原告资格,就在法院内部引起了争论。 “如果要判,我个人认为救助站肯定败诉。”12月21日,伍家岗区法院刑侦庭庭长刘亦兵说,作为本案的主审法官,他并不讳言自己的观点。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政部门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没有权利代替公民主张其民事权利”,刘亦兵认为,救助站此前根本不知道流浪汉被撞死一事,在其生前也未形成救助关系,流浪汉死后的善后事务也是由交警部门处理,因此民政局与该流浪汉并无直接关系。 当时,法院内部也有两派意见。一派认为救助站没有主体资格,应当驳回起诉;另一派从维护流浪汉这个弱势群体的生命健康权利出发,认为救助站代替流浪汉维权,法院理应支持。 事实上,这正是同类案件的最大争议所在。 高淳发生的流浪汉维权案,是国内民政局起诉第一案,因此引起了媒体巨大关注。该案同样是由司机酒后驾车撞死流浪汉引发,同样由检察院向民政局建议,由民政局代无名流浪人员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2006年4月19日,在全国20多家媒体聚焦下,高淳县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 但此后,一直没有判决结果。 时隔8个月,直到12月19日,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因主体不适格,驳回民政局起诉。 但此前的另一个类似案件,则出现了完全相反的判决。 2005年11月12日凌晨1时许,湖北武汉市司机罗某将一名流浪汉撞倒致死。在无法找到流浪汉亲属的情况下,湖南临湘市救助管理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所在单位和保险公司赔偿25万元。7月21日,湖南临湘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被判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共15.46万余元。此案由此被称为民政局胜诉第一案。 临湘法院以判决形式承认了民政局的诉讼主体资格。 判决书中认为,虽然法律并没有具体的相关规定,但救助站代替维权,符合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取向,而且,“符合法律、法规的立法本义”。 但这一理由并未被被告接受,他们又提起了上诉,主要理由仍是民政局无诉讼主体资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