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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诉讼费交纳办法 明年4月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15:54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30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81号国务院令,公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30日受权播发这个《办法》。

  《办法》共八章五十六条,分别是总则、诉讼费用交纳范围、诉讼费用交纳标准、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诉讼费用的负担、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附则。

  《办法》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但这个《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办法》明确,诉讼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以外币为计算单位的,依照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

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算交纳;上诉案件和申请再审案件的诉讼费用,按照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换算。

    国务院明确缓减免交诉讼费具体情形

    法院收取诉讼费须全额上缴财政

    外国人在中国法院诉讼适用国民待遇和对等原则

    降低诉讼收费标准 老百姓打官司减负

    当事人不得单独对法院关于诉讼费决定提起上诉

    离婚案件受理费确定为每件50元至300元

    新华社受权发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全文)

    财产案诉讼费分10类标准 超过2千万按0.5%交纳

    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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