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篇--一个人的努力 公众的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18:21 正义网-检察日报

  一、农民状告财政局超标购买小轿车

  事件回放:

  2006年年初,湖南省常宁市荫田镇爷塘村村委会主任蒋石林到市里办事,在市财政局发现多了两台小车,而此前,他知道该局已有3台小车。一次偶然的机会,他从一位人大代表处看到了常宁市2005年度的市级财政预算,发现2005年度的预算里,财政局根本没有购车的指标。2月28日,蒋石林给常宁市财政局寄了一封《关于要求常宁市财政局对违法购车进行答复的申请》。但一直未有回音。

  4月3日,蒋石林以一个普通纳税人的身份,以“财政局超预算、超编制购买豪华轿车”为由,将常宁市财政局告上法庭。

  4月10日,经审查,常宁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书》,并由立案庭庭长朱志国送达蒋石林家中。《行政裁定书》说:“起诉人蒋石林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法院不予受理。”

  当日,常宁市财政局局长周年贵亲自来到蒋石林家中“说明情况”。他承认财政局使用小车存在“名义上长期超编和实际上短期超编”现象。

  二、“全国牙防组”认证资格诉讼

  事件回放:

  “一张桌子两个人,忽悠13亿人民”,媒体的一篇报道揭开了曾经鼎鼎大名的“全国牙防组”的真面目,也引起了公益诉讼专业人士的关注。2006年上海的律师陈江、北京的法学博士李刚分别开始和继续了两场诉讼,目的是要确认“全国牙防组”不具备认证资格和误导消费者。

  2006年2月,陈江将全国牙防组诉至上海市闵行区法院,理由是全国牙防组对乐天木糖醇口香糖作出的认证涉嫌欺诈消费者,并诉求法院判决他曾经购买过乐天口香糖的超市停止销售该口香糖,赔偿17.6元。该案目前尚无结果。

  2005年9月,法学博士李刚以不具备对口腔保健品的认证资格为由,对“全国牙防组”提起诉讼。2006年7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驳回李刚的诉讼请求。

  2006年8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卫生部分别发出司法建议函。其中,给认监委的函中指出,“全国牙防组”作为非法人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开展认证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应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给卫生部的函中指出,“全国牙防组”作为该部设立的非法人型专家咨询性组织,不具有对外开展产品检测和对产品质量进行认证的权力,应加强对其业务活动的监管,对其违法认证行为展开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11月14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向朝阳法院函复表示,他们已与卫生部共同作出停止“全国牙防组”开展口腔保健品认证活动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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