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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跨行查询收费被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18:21 正义网-检察日报

  四、银行跨行查询收费被诉

  事件回放:

  2006年6月,上海市民邓维捷用建行龙卡在交通银行ATM自动柜员机上进行操作时,意外地发现卡上的余额少了0.3元。经询问,邓维捷方知,包括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在内的中国5大国有商业银行,从2006年6月1日起对银行卡跨行查询收取手续费每笔0.3元人民币。

  邓维捷认为,当初在办卡的时候,银行并没有这一收费的条款,且银行在收费的时候,也没有与持卡人协商过。

  2006年7月5日,邓维捷前往上海市徐汇区法院递送诉状,状告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联,认为

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侵犯了她的合法财产权益,请求法院判令4家单位取消跨行查询收费,并返还1.5元已收费用。法院已受理此案,并将择期开庭审理。

  邓维捷的代理律师吴冬称,他已接到不少市民的来电,纷纷要求加入,但本案要转为集团诉讼还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已有至少十名以上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且与邓维捷有基本相同的诉讼请求;二是当事人持有至少是这三家银行之一的银行卡;三是至少在这三家银行之一的ATM机上进行过跨行查询。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惠州市环保局副局长黄细花一直关注着此案进展。此前,她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出了一份紧急建议函,提出四点建议:一是建议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暂时叫停银行卡ATM跨行查询收费;二是促请有关方面对银行中间服务收费加强审查,组织听证;三是建议银监会对银行有损广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加强监管;四是建议国家审计总署对国有银行中来自公众的资金,如年卡费等,进行审计,并公布用途、去向。目前该建议已转交到了国家发改委、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要求这些部门办理。

  此外,据2006年11月27日《东方早报》报道,最近,北京储户段先生发现某国有银行“通知存款”业务,在利息计算方法上“不算31日”,少支付自己利息100余元,将这家银行告上法庭。看来,储户与银行之间的诉讼纠纷有愈演愈烈之势。

  五、“反流氓软件联盟”系列诉讼

  事件回放:

  “流氓软件”是介于电脑病毒和正规软件之间的一类软件,同时具备正常功能(下载、媒体播放等)和恶意行为(弹广告、开后门),给用户带来实质性危害。2006年9月以来,以董海平为发起人的网友组织“中国反流氓软件联盟”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一系列针对“流氓软件”的维权活动,诉讼对象包括中搜、千橡、阿里巴巴、易趣等多家软件提供商。

  董海平现为北京一家广告公司经理。“我来自民间,是草根一族。”董海平这样介绍自己,强调自己的“草根性”。同样,“中国反流氓软件联盟”在共同宣言中也称:“我们都是普通的互联网用户,来自各个阶层的草根,是流氓软件受害者的代表。”

  2006年8月,“中国反流氓软件联盟”团体成员孙先生从网上免费下载了北京中搜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1Gphone”软件,但事后却发现该软件无法通过正常的方式卸载干净,其残留部分始终随电脑启动自动运行,影响电脑使用。

  9月4日,孙先生将中搜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94元(象征是9月4日起诉的)。北京市海淀区法院10月27日开庭审理了此案。此案也成为首例开庭审理的“流氓软件”侵权案件。

  同样是在2006年8月, “中国反流氓软件联盟”发起人董海平在自己的电脑中使用国风因特软件公司所有的“雅虎助手”软件时,却发现该软件无法通过正常方式卸载干净,最终导致他使用的戴尔笔记本电脑硬盘损坏。

  9月10日,董海平一纸诉状将国风因特软件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将其电脑恢复至安装“雅虎助手”软件前的状态。

  11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董海平的诉讼请求。11月30日上午,董海平在补充搜集相关证据后,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递交了上诉状,要将反流氓软件诉讼“进行到底”。

  六、郝劲松继续叫板“铁老大”

  事件回放:

  2006年,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郝劲松与“铁老大”叫板主要集中在两件事情上。一是不满春运涨价;二是不满火车票代售点“悄然”关张。

  2006年1月21日,郝劲松购买了一张从北京南站驶往石景山南的火车票,发现票价涨了0.5元。郝劲松认为,铁道部擅自涨价行为违法,遂将铁道部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铁道部《关于2006年春运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在程序上违法;赔偿经济损失0.5元。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判定该案不在受案范围。郝劲松不服,上诉到北京市高级法院。法院二审裁定该案属于受案范围,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

  10月11日,此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铁道部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做出的《春运通知》并不具有价格制定的性质,不需要履行批准及听证程序,故法院于12月1日,一审驳回了郝劲松的诉讼请求。12月3日,郝劲松表示将继续上诉。

  2006年7月29日,郝劲松到太原市下元联运火车票代售点购买火车票,被告知不卖票,原因是12天前太原铁路局以电脑升级为由关闭了多家车票代售点。郝劲松认为太原铁路局电脑升级不对社会履行告知义务,侵害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财产权,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作出书面道歉。

  针对郝劲松状告太原铁路局案,11月22日,太原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一审法院认为:下元联运火车票代售点是太原市联运总公司下设的售票窗口,不是太原铁路局的下属机构。太原铁路局对该代售点应否公示其售票情况无权干预。对此,郝劲松认为,在电脑升级的活动中,作为电脑升级这一活动管理者的铁路部门理应向社会公告,履行告知的义务。11月30日,郝劲松就此案向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递交上诉状,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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