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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西瓜注水事件失实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18:55 正义网-检察日报

  三、媒体报道西瓜注水事件失实

  事件回放:

  2006年7月19日,广州一家报纸刊出报道《广州市面出现注水西瓜》,称广州市民向有关部门投诉,怀疑西瓜被注入了红药水。

  这篇报道说,广州市民李先生、杨女士和刘阿姨分别都买到了“明明汁液很多,可吃起来却一点都不甜”的西瓜——瓜相不错,切开汁液也很“丰富”,但一吃却寡然无味,有些甚至有股酸馊味,他们怀疑西瓜被注入了水,在医科大学上班的杨女士,“取了样叫同事化验,这才知道西瓜被注入了红药水”;一些市民还称,买回来的西瓜虽然瓜瓤呈红色,但瓜子是白色的,而且吃起来味同嚼蜡,没有半点西瓜味道,因此他们怀疑西瓜是用激素催熟的。报道还引用南源水果批发市场经理的话称,广州西瓜市场是正规的,是良性的,但也不排除有个别不良瓜贩给西瓜注水,甚至红药水。有些瓜农为了让自己栽种的西瓜早日上市,卖个好价钱,在西瓜成长时给西瓜注射了一些缩短生长期的激素。

  该报道见报后,香港几家媒体随后转载,引起香港食品环境卫生署和香港消委会的重视,专门提醒香港市民谨防“食瓜中毒”。同时,“西瓜注了红药水”的谣言在内地传开,导致各地市场西瓜价格暴跌。据初步统计,谣言给海南瓜农带来损失约3000万元。河南、湖北、山东、宁夏等地瓜农也遭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

  8月3日,深圳检验检疫局对辖区6家供港西瓜企业、加工厂进行了突击检查并抽样送实验室检测,均未检出有糖精钠、人工色素和红药水(汞溴红)等。这一辟谣的消息随后才被广泛传播。接着,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对市场上的西瓜组织了抽查,结果未发现注水或药水西瓜。之后,海南省西瓜专业技术协会理事会专门召开紧急会议,请国家西瓜协会对海南西瓜进行检测,结果也未发现红色素,海南西瓜符合无公害西瓜的标准。然而,这个消息到了海南已是谣言出现20余天以后的事情。

  四、记者采访领导全程陪同

  事件回放:

  据《新安晚报》2006年11月27日报道,安徽省枞阳县近日出台规定:对中央、省外媒体以及其他新闻媒体涉及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报道采访,被采访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接待,全程陪同采访,并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

  根据这一份关于正确对待新闻舆论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枞阳县今后将实行新闻媒体采访“首问责任制”,对于各级新闻媒体前去采访,被采访单位首先接触记者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并负责协助记者及时联系有关人员,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严禁有意回避或拒记者于门外,不得推诿,敷衍了事”。同时,该意见还特别要求,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主动接受采访,对重大舆论监督报道要全程陪同。对省内和部门行业媒体,被采访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根据记者采访需要,安排相关人员陪同采访。

  据报道,当地提出这一“要求”,缘于不久前发生的一起重大舆论监督事件。据知情人士透露,2006年10月份,曾有中央媒体记者到当地暗访,在采访部分政府官员时遭到冷遇,导致当地有关部门工作十分被动。这一“意见”提出,新闻舆论监督是党和人民赋予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神圣职责,配合接受记者采访,是各级组织向媒体和群众阐述自己观点,消除矛盾误会的机会,也是一种责任,“回避拒绝采访或提供虚假信息,使媒体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事实真相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是一种失职和渎职行为,危害极大”。

  五、记者敲诈勒索该当何罪

  事件回放:

  2006年11月30日,中华工商时报原浙江记者站站长、浙江新闻中心主任孟怀虎被杭州市上城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43岁的孟怀虎于2005年11月9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杭州警方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依法逮捕。

  2006年9月20日,杭州市上城区检察院以孟怀虎涉嫌受贿罪和强迫交易罪两项罪名向法庭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定,2001年至2003年期间,孟怀虎利用自己的职业和身份,以发表批评报道曝光相要挟,以收取顾问费、广告费或者委托调解费用等形式,向多家单位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373万元,其中索要63万元人民币部分的行为得逞。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怀虎犯受贿罪、强迫交易罪不当。而被告人孟怀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判决书中,法官用一大段阐释了法院为什么认定是敲诈勒索,而不是其他罪名:“中华工商时报发表报道有一定的程序,被告人对自己的报道能否发表无权决定,其仅有普通记者的投稿权。本案中被告人孟怀虎利用的是自己的职业和身份,以及被害单位怕被不实报道损害自己形象的心理,而非职务上的便利。本案中的被害单位被迫拿出钱财,目的是避免对自己不利的新闻报道,也不符合受贿中‘为他人谋利益’的通常含义。因此,被告人孟怀虎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只因为其职业的特殊使他的敲诈更容易得逞而已。”

  最后,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作出如上判决。同时,法院还判决对其赃款63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发还给被害单位。

  检察机关认为,一审有关孟怀虎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判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除了在“格兰仕事件”中孟怀虎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其余四起敲诈行为均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目前,杭州市上城区检察院已就该案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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