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重新调整法律天平的时候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10:26 南方新闻网-南方周末

  到了重新调整法律天平的时候

  这令众多关注被害人权益的学者和官员忧心。中国犯罪学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牧告诉本报记者,在文明社会,国家垄断了处理被害人与加害人的权力。尽管这样实现了国家层面的正义,“但被害人的权利被忽视了,没有考虑伤害的是一个个具体的人”。被害人容易因此形成对国家、对社会的仇恨,甚至走向极端,出现报复性犯罪。如果被害人还得不到国家补偿,抵触情绪会更严重,很多人会因此上访。

  尹伊君在最高检所做的工作之一就是处理涉法涉诉的上访与申诉。“在我们受理的案件中,被害人上访与申诉的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这和被害人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有力保障,得不到国家补偿有直接关系。”

  这种情况反过来又阻碍了法律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办公室主任刘志远介绍,湖南邵阳有一案子,被告人证据不足被无罪释放,并可依法获得国家赔偿。但被害人一家认为这事就是被告人干的,当得知那人不但被释放还可以获得国家赔偿后,心理极不平衡,扬言要炸掉法院,这使当地迟迟不敢给被告人发放国家赔偿金。刘志远等人对云南、湖南、福建、浙江等省调研,都发现了类似情况。

  “我们已经到了需要重新调整法律天平的时候。”尹伊君以历史的视野作了分析。过去的刑诉法主张国家利益至上,被告人与受害人的利益往往都被忽视。后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越来越受重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原则渐入人心,被错拘错捕错判的嫌疑人与被告人可获得国家赔偿,但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却没有得到法律的有效支持。

  尹伊君在一篇文章中呼吁中国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正义是所有人的正义……对被害人给予经济抚慰和经济救助,展现国家对被害人的人文关怀,可以使失衡的天平重新平衡,缺失的公正重新找回,促进社会公正的全面实现。”

  补偿金年均约需200亿元

  把被害人补偿推向国家立法,在尹伊君和王牧等人看来,已经是一件顺乎逻辑的事。

  在此之前,国家机构对被害人的补偿并非没有。多名司法官员的公开论文指出,一些被害人缠访闹访的案件,最终就是通过国家经济补偿而息诉罢访的。“不胜其烦”的山东青岛中级法院,在2004年设计出可稳定救助被害人的补偿制度。在这方面了解全局的最高检察院,设想的是在国家层面上推动立法。

  “这种制度的进步,也是被害人群体与整个国家机器沟通的结果。”一位资深法律学者说。据他分析,之所以最高法与最高检近期不约而同地提出被害人补偿制度,是和中国“少杀慎杀”时代的到来紧密相关。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法院后,“少杀”成为必然趋势,但这会让部分深受传统观念影响的被害人家属难以接受。而推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可以有效抚慰被害人情感、改善接受心理、平衡被害人权益,“少杀慎杀”时,来自被害人的压力将大大减小。

   所不同的是,最高检察院为何不像最高法院那样,先从本系统的被害人补偿做起,而是直接推动国家立法呢?

  尹伊君解释,被害人需要救助的情况,远不止于法院诉讼的环节,而是渗透在全部的司法环节中,需要全局性的立法。有的案件在公安系统时长期侦破不了,这时可能会出现急需国家补偿的被害人;有的案件在送到检察院后,因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嫌疑人,也可能会出现需要国家补偿的被害人;在进入法院阶段后,需要国家补偿的被害人当然也会有很多。

  被害人的多样性,决定了构建这项制度必须全面考量。巧合的是,试点中的浙江台州,已经出台了一项针对整个政法系统的被害人救助制度,范围几乎囊括了尹伊君所认为的应该救助的所有刑事被害人。

  除此之外,“立法建议稿”认为,需要有一个能协调各个司法环节的被害人国家补偿委员会。补偿款基金由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承担,县级财政因财力较弱,不宜参与分担。

  这笔补偿基金的预算到底有多大?多数学者以及“立法建议稿”都认为,被害人补偿标准不宜高于国家赔偿标准。依这样的标准,如将人均补偿金推算为2万元,再按100万急需国家补偿的被害人计算,保守估计,这笔补偿金的年均支出大约200亿元。

  如何筹集这笔巨大的补偿基金?

北京大学教授赵国玲建议,补偿基金主体应为国家预算,同时还可以从刑事罚金、罚没财产、法院的诉讼费和社会捐助等渠道吸纳部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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