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姜德明建议修改刑诉法确认沉默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2日08:00 法制日报

  姜德明,九届、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射阳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县农技推广中心副主任。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姜德明履职十分认真,每次都要带几十份议案进京参会。从2001年开始,他连续六年向全国人大会议领衔提交关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议案。去年4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当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法制日报主办的“2006年度法制新闻人物评选”中,姜德明荣膺10位提名法制新闻人物之一。今天,记者在驻地采访了姜德明代表。

  记者:姜代表,您从事的是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但近年来,您领衔提出许多有关立法的议案,涉及

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精神卫生、消费者权益等方方面面,这些议案是如何形成的?

  姜德明:作为连续两届的全国

人大代表,我感到责任重大。我是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为农民服务一直是我当代表前工作的立足点和人生追求。当选全国人大代表后,除了继续做好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外,我还要认真履行代表的职责。从此,这又成了我新的工作立足点和人生追求。

  每次来北京开会之前很长一段时间,我都要到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厂矿企业、中小学校、广大农村进行调研,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这也是我积累议案素材的过程,许多有关立法议案的思路都是在调研中逐渐清晰起来的。调研后,是艰苦的案头工作,有时忙不过来,还得请妻子帮忙。今年带到会上的文字材料,就和妻子在会前忙了三个多月。这三个多月,我们俩没有一天是在夜里12点前休息的。在开会前的十几天,更是每天都要忙到凌晨两三点。

  记者:我注意到,在您今年领衔提出的三十多件议案中,有一件是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议案。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1996年已经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这次您为什么会提出再次修改这部基本法的议案?

  姜德明:1996年我国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这部法律在刑事诉讼实践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该法已凸显许多不足。在此次会议之前的调研中,许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向我提出了修改这部法律的建议。我对这些建议进行了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了这一议案。

  记者:您并没有法律专业的背景,但这一议案却附上了具体法律条文的修改意见,涉及的内容非常专业。您是如何完成这么专业的议案的?

  姜德明:每个有关法律的议案初稿形成后,我都要就其中的专业问题咨询有关法律专家,然后再修改完善,再去咨询。这样反复几次,议案就相对完善,不会提出外行的问题了。也可以说,我的许多有关制定、修改法律的议案,同时凝结着许多人的智慧和心血。

  记者: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前不久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已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列入今年要集中力量、确保提请审议的20件法律案之一,并安排在今年10月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审议。您为什么还要提出修改这部法律的议案呢?

  姜德明:我已经注意到了这部法律的修改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计划。提出这一议案,正是为了反映各方面对这部法律修改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记者:能介绍一下您的这一议案的主要内容吗?

  姜德明:在宏观整合方面,我在议案中提出了从以下方面完善的建议:

  ———确立沉默权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和沉默权在一些国家已被作为基本的诉讼人权利予以确认。但我国至今仍未立法确立这两方面原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必须交代问题,这有可能导致刑讯逼供现象的出现。因此,建议我国尽快在刑诉法中确立沉默权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目前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力量失衡,因此,应当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身份界定不够清楚,对律师的有关职责规定过于简单,使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此次修改刑诉法,要完善这方面的规定。另外,要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存在“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三难”问题,其中“会见难”首当其冲,主要原因是由于现行刑事诉讼法缺乏对辩护律师会见的有关规定。此外,还要赋予律师充分的调查权和执业豁免权等。

  ———加大被害人权利保护力度。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是重要角色,应赋予被害人更多的诉讼权利,进一步完善对被害人不服不予立案决定申请复议的程序保障;完善国家补偿制度,将被告人无力承担的被害人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补偿范围;在一定程度上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以便与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相适应。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之外,这一做法欠公允。犯罪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不仅是身体上的创伤,往往还有更加痛苦、重于民事纠纷的精神创伤,法律对民事诉讼中的人身损害尚且认可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排除精神损害赔偿也就不合情理。

  ———建立缺席审判制度。为适应反腐败斗争需要,应借鉴国外经验建立缺席审判制度。目前,一些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卷走钱财逃到国外。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可以凭借法院的生效判决,向有关国家提出要求,将这些犯罪分子的赃款追回。因此,对于携款外逃的人必须建立缺席审判制度。

  ———完善刑事证据规则。在刑事诉讼法中应增设“证据篇”,明确规定有关刑事诉讼证据基本原则、举证责任、证明标准,以及证据交换、证据展示的程序,使刑事诉讼证据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建立证人强制出庭制度。据统计,我国证人出庭率不到8%。证人不出庭的最大弊端是无法对证据进行质证。刑事诉讼法要对证人出庭作出明确的规定,证人没有出庭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同时要加强对证人的保护,国家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对证人的补助。

  ———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最大的作用,是可以提高诉讼效率。目前简易程序只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建议对可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本报北京3月11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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