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难可能缘于法律法规本身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6日10:51 民主与法制时报

  会见难的法律瓶颈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秘书长李肖霖表示,“会见难”尤其体现在“本案是专案”、“黑社会集团案”之类的案件中。李肖霖同样遇到会见时侦查机关不许问案情的情况,对于普遍存在的律师会见难问题,有人指出其成因可能出于法律法规本身。

  尽管刑诉法明确规定,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都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然而,依照目前正在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辩护律师仅能在审判阶段会见在押的被告人。行政法规与法律的明显抵触,致使律师会见难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难题。

  2007年1月15日,韩甫政等15名律师上书全国人大,提出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书面意见。河北省沧州市浮阳律师事务所主任韩甫政说:“刑诉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九十六条从法律确定,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都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其他辩护人在审查起诉和审判两个阶段经许可也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然而,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发布、目前正在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

  “依照这一条规定,辩护人仅能在刑事审判一个阶段可以会见在押的被告人,而侦查和审查起诉两个阶段,辩护人则无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事实上,我的同事也多次被这条规定挡在看守所的门外。”韩甫政无奈地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和第五十六规定,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属于法律,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我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据我国宪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两个先前的个案

  其实,如周泽般采用法律手段维护会见权的情况之前就已有之。尽管其结果迥异,但其对律师会见权的维护和实现却起到了殊途同归的效果。

  2000年7月,黑龙江省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曲龙江、刘士贤(现为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了犯罪嫌疑人许某亲属的委托,为许某担任辩护律师。8月4日,曲、刘二人到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看守所要求会见许某。然而在出具了律师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专用函等所有法定手续后,看守所以必须经办案机关批准才能会见为由拒绝了他们的会见请求。在以后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律师为办理会见手续的批准而奔波,却一直没有结果。二位律师决定通过法律程序索要自己的“会见权”。9月20日,香坊公安分局因“对具体的行政行为不作为”被两位律师告上法庭。

  2000年12月16日,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曲龙江和刘士贤的诉讼请求”。

  2001年1月17日,曲龙江、刘士贤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部门规章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

  2001年2月20日,二审开庭审理此案,2001年6月12日,哈尔滨市中院下达了行政裁定书,认定“本院在审理曲龙江、刘士贤诉哈市香坊公安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报请上级机关做出解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5)项、第63条(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2001年9月,全国人大《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组在哈尔滨市召开座谈会,律师状告看守所的新闻也引起了执法检查组同志的注意。他们表示,律师会见难的现象在全国都存在。许多律师也反映:会见难是共性问题,会见要审批似乎是不成文的惯例。为此,执法检查组特意调阅该案,多次组织有关部门沟通,全国人大和最高法院均对此案的报告明确表示:“法律规定已很明确,不需要专门答复。”法律明确规定的律师会见权,经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一年多的协调、沟通后,终于有了结果。

  2001年11月底,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判律师胜诉,认定哈尔滨市香坊公安分局看守所不准曲龙江、刘士贤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004年5月12日,广东省合邦律师事务所王家恒与钟其胜律师接受刘某委托,就刘某涉嫌运输毒品一案提供法律服务。当天下午,两律师就赶到广州铁路公安局公安处刑侦支队要求会见刘某。一位工作人员告诉律师,该案要找支队驻铁路看守所的预审队接洽。律师到看守所找到预审队长,该队长表示案件尚未移送给他,不能安排会见。于是,律师又回到公安处法制科要求会见,法制科称这不归他们管,要找刑侦支队。律师返回刑侦支队,支队长将安排会见的接洽事宜重新指派给第一次接洽的那位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则表示,根据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无法安排会见。无奈,两律师又到承办此案的广州火车站派出所找刑侦中队,中队长称根据公安处的规定,他们无权接待律师。至此已经过去5天,早已超出了48小时内安排会见的法律规定。5月18日,两位律师一纸诉状将广铁公安处告上法庭,对公安处的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理由是根据2000年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因不服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以此条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和上诉。

  2007年4月11日,钟其胜律师在接受《民主与法制时报》采访时表示,虽然当时法院经过两审最后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但诉讼的间接效果还是十分明显的。“法院当时还确认了一个事实,那就是公安机关不安排律师会见是违法的。就目前广州地区来看,律师会见当事人的请求一般都会在48小时内得到答复,应该说我们的诉讼还是起到了一定作用的。”钟其胜这样评价当年的诉讼。

  而另一个不起眼的细节也表明了这次诉讼的意义。2005年,该案正式列入广东警官学院对中、高级警官培训案例教材,作为向进修、学习的警官普及依法行政观念的案例。钟其胜表示,教材本身就表明公安机关在该类问题的认识上已经发生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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