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建言为网络社会立法规范网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4日09:27 《法律与生活》杂志

  本刊记者/王建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最新统计显示,目前我国网民人数已经达到1.3亿。在网络运营商眼里,这里商机无限。各种网上收费服务项目出笼,商家不失时机地向网民提供可与人民币兑换的“Q币”等虚拟货币。一些网络游戏中,网游迷可以用虚拟货币赌博、购买武器、装备以及道具,也有网游迷在网上“恋爱”或“结婚离婚”。网络俨然一个全新社会。

  当一个网上“化身”用自己身上坚实无比的铠甲能换得人民币时,当一个已婚的男性网友和一个女性网友共用一个账户和游戏里的银子,互称“老公老婆”时,一个个新的法律问题浮出水面:虚拟货币、虚拟物品应如何定位,该不该受法律保护,他们的交易是否合法?网络婚姻构成婚外恋、重婚吗?

  北京邮电大学通信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主任刘德良认为,虚拟货币、虚拟物品的无序交易,网络婚姻的“无拘无束”,势必诱发大量的网络财产侵权、网络财产犯罪问题,同时导致家庭危机,国家应尽快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规范。

  法律该不该保护虚拟物品

  记者:许多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靠宝物、道具、ID赚钱获利。传奇的“狗书”200元,

仙境传说的妖刀村正1500元,奇迹的“传说+9追12”2000元,石器的“白虎”2500元,而在幻灵游侠的“极品
宠物
悬赏”活动中还爆出万元级的极品梦宠“白发妖姬”,开创网络游戏虚拟物的最高价值记录。虚拟财富和现实财富能画等号吗?

  刘德良:这首先涉及对所谓的“虚拟物品”的理解和界定。

  我认为,法律上的虚拟物品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构成要件,即从视觉效果上看,它必须表现为与现实环境中“物”的形态存在相似的“网络存在形态”;而在现实环境中并没有与之相对应的“现实存在”或者说它在现实环境中没有真实对应的被影射对象。

  据此,由于诸如电子邮箱、QQ号码或账号、游戏等级、经验等完全属于真实的号码或信息而不是视觉上的物的形态,而且其既可以在现实环境中存在和使用,也可以在网络环境中存在和使用,因此,不能被称为虚拟物品。

  按照这一特征,在广义上,虚拟物品的主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游戏中使用的各种装备、人物、宠物、怪物、工具、房屋、土地、森林、江河等视觉存在形式。狭义的虚拟物品在范围上一般主要指那些存在于网络游戏中的各种虚拟的“物”的视觉存在形式,既包括各种虚拟工具、装备、动物、野兽等,也包括各种虚拟人物。

  但是,由于“虚拟物品”是一个全新的法律问题,目前还没有一个法律能够予以规范。

  记者:近年来,关于幸运QQ号码不见了,游戏玩家们花钱购买的“宝物”、“武器”失踪了等事件越来越多。这些网络虚拟物品应不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应该由谁来提供保护?

  刘德良:这实际上涉及的是人们对虚拟物品的法律地位及其价值衡量等问题。由于虚拟物品在法律上是否属于财产存在不明确性,加上如何对其价值衡量存在很大困难,因此,人们对待有关虚拟物品的失踪案件时十分慎重。但是,这并不等于无法从法理上认定虚拟物品属于法律上的财产。

  事实上,从法理上看,虚拟物品应该属于法律上的财产。根据我国的立法精神以及民法的规定,公民的财产应受法律保护,这里的财产既包括有形的,也包含无形的。而“网络虚拟物品”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自然要受法律保护;当其受到侵犯时,可以向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由于社会生活的变动不居和法律的相对滞后性,包括财产在内的法律概念一般都具有较大的包容性和可扩展性,因此我们可以从法理上认定它为法律上的财产。由此推断,如果虚拟物品被盗,也应该属于刑法上的盗窃案件。

  虚拟物品的交易是否合法

  记者:目前互联网上普遍流通的网络虚拟货币有10余种,如腾讯“Q币”、盛大“元宝”、天堂币、魔兽币等已经成为互联网上炙手可热的“货币”。用网络运营商发行的这些“货币”游戏玩家可以购买服务,和虚拟游戏中的武器装备,游戏玩家也可以将自己的虚拟物品在网上公开出售。这种交易是否合法?会不会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

  刘德良:一般来说,由于虚拟物品进行交易既不涉及到侵犯其他人的利益,又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因此,它并不违法。至于虚拟货币的交易,它并不是什么虚拟物品,而是真实财产,即商家发行的用以购买特定服务或商品的电子化、数字化的“代金券”。同时,这种“代金券”又具有购物凭证或债权凭证的功能。

  因此,对于虚拟货币的交易问题,如果从其充当购物凭证或债权凭证的功能的意义上讲,应该允许其继续交易;如果从其充任“代金券”的功能意义上讲,按照我国的有关规定,“代金券”只能在特定的商家所经营的特定商品或服务领域内使用,而且,不能直接兑换为人民币。

  因此,从该意义上讲,虚拟货币能否交易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了。不过,总体而言,我认为,由于虚拟货币是以特定商家的商业信用为担保的一种特殊商品,因此,即使允许其进行交易也不会威胁人民币的法定地位和国家的金融秩序。

  记者:造成目前法律难以像对待真实的物品那样对互联网中的虚拟物品进行保护的原因是什么?您觉得应当如何对目前互联网虚拟物品保护方面的法律进行完善?

  刘德良:如上所述,造成目前难以对虚拟物品进行保护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对虚拟物品的法律地位缺乏明确规定及人们对虚拟物品所涉及的技术原理等缺乏应有的认识,造成取证非常艰难。

  网络游戏中的武器、宝物说白了是一些电子数据,是不是真的被别人盗了,需要对服务器进行很繁杂的查询。

  由于网上注册资料的真实性较差,相关诉讼的法律主体也很难确认。原告要证明自己就是网络世界的“某某”,又要证明被告就是网络世界的“某某某”,并非易事。

  虚拟财产的价值确定也是个难题。不同游戏中虚拟财物的价值,跟游戏本身的性质、运营状况、运营商的运营成本等密切相关,很难制定出统一的标准。一个网络号码或者ID的价值,眼下还没有机构能作出公正的评估。所以,究竟怎么赔,赔多少,很可能是一笔糊涂账。

  鉴于上述原因,应该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承认虚拟物品的财产权属性,并对其价值衡量标准提出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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