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6月1日起实施 国企破产不再特殊照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1日03:50 东方早报
新破产法6月1日起实施国企破产不再特殊照顾
  今天开始实施的《破产法》将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产生深远影响,是我国转轨时期的标志性事件

  ◇核心提示◇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将于今日起施行。该法1994年开始起草,历经12年多次修改,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具有标志性的一部法律。

  企业破产法共分十二章一百三十六条,分别为总则、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法律责任、附则。

  这部被称为“市场经济宪法”的大法开始实施,也意味着我国最后一部试行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谢幕。

  早报记者 汪蕊

  问世历程

  “十二年磨一法”

  新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认为,严格意义上讲,今天开始实施的《破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市场经济的破产法,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而且它是我国转轨时期的标志性事件,它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的市场经济上了一个台阶:这部破产法出台之前,中国处在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现在,可以说进入了中级阶段。

  “对于市场经济主体而言,破产法是关乎‘死’的法律,它解决的是市场退出的问题。没有死,哪有生?市场经济秩序如何确立?良好的市场经济就是一个法制的市场经济,没有破产法,市场经济就没有基本的良法、没有基本的稳定预期。从这个意义上说,破产法就是市场经济的宪法、母法、基本法,其他市场经济的法律都建构在其基础之上。”李曙光告诉早报记者。

  老破产法“先天不足”“试而不行

  我国第一部企业破产法是1986年12月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据曾参与这部破产法制定部分工作的李曙光回忆,这部法律起草的时候他还在读博士。“自从打倒‘四人帮’以后,我国对于长期亏损的国有企业一直采取关、停、并、转的方式。一直到1986年8月3日,我国破产第一案:沈阳市防爆器材厂破产出现。”

  李曙光告诉早报记者,1986年沈阳市防爆器材厂破产的那年年底,我国的《企业破产法(试行)》才正式出台。谈到1986年的这个破产法,李曙光认为,“破产”这个概念,从被视为“猛兽”到能被社会接受,并最终成为法律,这是观念的革命性突破,但是,李曙光向早报记者介绍,按照现在的眼光来看,1986年的破产法有三个“奇怪的现象”: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由于受到当时认识和“双轨制”经济条件的限制,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所以虽然名为“企业破产法”,实际上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法”。“据我所知,这次破产法的原稿草案在全国人大会议上两次未通过,第三次通过时被砍了一刀:在该法律的第二条注明了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出台之后,我国一直没有正式的企业破产法,所以这一试行就试行了21年,它是我国最后一部试行的法律。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没有执行的具体时间,只是注明在《企业法》实行三个月后执行。“当时《企业法》还没有出台,所以,这部破产法一直到1988年8月1日《企业法》实行后的三个月———1988年11月1日才得以被正式执行。”

  据他介绍,1986年破产法无论在立法本身还是司法实践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在立法上属于“先天不足”,在实践中则属于“试而不行”。“由于缺乏社会保障制度等各种有效的社会配套机制,执行起来比较困难,除了一些试点案例以外,可以说并没有真正在经济生活中得以施行,1990年代以来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基本上是靠各种政府部门规章政策来处理的。”

  十二年争论中出炉

  公司法专家、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主任严义明昨日告诉早报记者,上世纪80、90年代,一些民企、外资企业也进行了破产,由于没有具体的法规指导,这些企业只得依据《民事诉讼法》中的企业破产还债程序进行破产,这在债务分配方面出现了问题。

  据了解,国家有关部门对这种情况也有所意识,因此从1994年就开始着手起草新的破产法,开始了“十二年磨一法”之路。

  李曙光告诉早报记者,八届全国人大财经委从1994年3月开始组织有关部门和研究单位成立起草组,开始研究起草破产法草案。但是,由于对本法的出台时机是否成熟存在不同意见,以及

社会保险制度及其立法一时难以配套等原因,草案当时未能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

  九届全国人大期间,起草组继续进行这一工作,原拟于2002年上半年再次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因个别地方出现了企业不稳定现象并引起人们对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分歧,这一工作又暂告一段落。

  十届全国人大成立后,破产法再次被列入五年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组织起草。“本来都可以通过了,但恰恰在这一关键时刻,在破产清算、债务清偿顺序问题上出现了争议,争议的焦点是到底劳动债权优先,还是担保债权优先?这一争就是两年。直到后来提出了目前这一‘新老划断’的方案,即:在新法公布以前发生的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

  这一处理方式得到了各方面的广泛认同,终于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破产法以157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权获得通过。

 [1] [2] [3] [下一页]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相关网页共约1,320,000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