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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料选定30家“破产管理人”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1日03:50 东方早报
今天开始实施的《破产法》将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产生深远影响,是我国转轨时期的标志性事件 早报记者 王恒利 引入“管理人”制度是这次《企业破产法》的一大亮点,这一制度也给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中介组织带来了新机遇。 “‘管理人’制度是新破产法创设的一项制度,确保了清算组织的中立性、责任性,能够更好地管理破产财产,提高破产债务的清偿率,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专家、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所长严义明向记者表示。 目前,各地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单进展不一,有的省份已经确定,如湖南确定为41家,有的地方尚没有启动。一位业内人士向早报记者表示,“上海高院对‘管理人’名单非常重视,相关准备工作也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标准很快会出台,预计上海最终可能会确定30家左右的破产企业‘管理人’。” 中介机构做好申请准备 此前,上海高院已经和上海市律师协会召开联席会议,听取相关意见。早报记者昨天在采访中获悉,包括汇业律师事务所、普华永道等一大批中介机构已经做好了申请准备。 全球最大的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负责企业融资、购并和重整的企业总监庄日杰告诉早报记者,“过去企业破产清算时,一般都是法院指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这并不是市场行为,普华永道在这方面没有优势。只有在境外企业破产,涉及到境内资产的,我们才会介入审计。” 当时的一般操作流程是,政府和法院组成清算组,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从事事务性的工作,审计完成后,事务所便“功成身退”,如何处置企业债务,是政府和法院的事情。但到了2005年、2006年,这种状况已经有所改变。“包括南方证券、大鹏证券在内的一些证券公司破产,使得会计师事务所有机会作为独立的清算人,处理企业债务。”庄日杰称。 《破产法》实施后,政府机构既不能组成清算人,也不能指派中介结构担任“管理人”。“一方是‘管理人’名单,另一方是破产企业,谁担任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可能要采取抽签法,大型企业破产,则要进行招标,程序上公开透明。” 律师事务所机遇更大 与会计师事务所相比,律师事务所面临的机遇会更大。“依照国际惯例,管理人多数由律师事务所组成,因为企业破产涉及到很多法律事务上的东西,比如处理和债权人、股东的关系,这样能充分发挥律师的特长。”上海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律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冬向早报记者表示。 据了解,各地法院确定的管理人数量依据有二,一是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此推测出破产企业的数量;二是当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行业中介组织的力量。业内人士因此推测,上海最终可能会确定30家左右的破产企业‘管理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今年4月份出台的司法解释,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报酬采取按标的额计酬,报酬依据不同标的分为七段,最低一段是“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12%以下确定,而最高一段“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不过,企业破产“管理人”的角色未必会给行业带来太多的利润。“从周期上看,中国正处于一个经济上升周期,企业破产的机会未必很多。”庄日杰坦言。 南京“招聘”首批“破产管理人” 早报记者 李克诚 新《破产法》今日实施,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公告,于近期着手编制第一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注册会计师、律师个人及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中介结构均可申请成为“破产管理人”。 29日,南京市中级法院已在其官方网站“南京审判网”提供了可供下载的申请表格。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或机构均可在6月5日之前,向该院司法鉴定处递交相关申请材料。该院将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予以初审、公示、复审,并确定最终名单。 “管理人制度”是新《破产法》建立的一项新制度。据悉,我国新破产法还专设一章对“管理人”予以规定。 据了解,最高法院已对“管理人”可获得报酬标准作出了详细规定。以一起标的为500万的破产案件为例,“管理人”将最高可获得10%即50万元的报酬。———也正因为能享受高薪报酬,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专业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往往对入选“管理人”觊觎已久,希望能分得该市场的“一杯羹”。 早报记者注意到,法院对“破产管理人”的申请资格要求较为严格,以律师个人申请为例,律师不仅要征得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同意,还须得到当地律师协会的审批。据悉,首批机构“管理人”名额为15个(律所6家、会计师事务所6家、破产清算事务所3家)、个人“管理人”名额为8个(律师4人、会计师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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