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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破大立破产法六大亮点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1日03:50 东方早报
今天开始实施的《破产法》将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产生深远影响,是我国转轨时期的标志性事件 首次引入重整制度 我国第一次引进了国际上破产法最热门的潮流———重整制度,使得破产法不仅仅是一个死亡法、清算法,而且还是一个市场主体的复兴法、拯救法与再生法。 企业破产法规定,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从而在破产清算外,为企业解决经营困难提供了另一条途径。 “这就是说,不立即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达成协议,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公司法》研究专家杨忠孝认为这点是新破产法中最大的亮点。 “管理人”提高破产效率 “管理人制度”是新《破产法》建立的一项新制度。引入破产管理人,也是目前国际通行的处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做法。 该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据介绍,在我国此前的旧破产法中,行使破产清算事宜的多是由政府部门派出人员组成“清算组”。据专家分析,“清算组”的弊端主要体现在: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缺乏专业知识和能力,很难高效率地完成破产清算等复杂的债权债务的商业安排。 而“破产管理人”则是由专业的人员和机构,以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运作,即在新破产法实施后,法院将从“破产管理人名册”中随机抽取并指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 国企破产不再“特殊照顾” 在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上,破产法覆盖了所有的企业法人,不管它是国有还是非国有,不管是内资还是外资,不管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 除已列入国务院总体规划的2000多家国企外,其余约10万户国企将失去“特殊照顾”,适用于企业破产法,转而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方式。 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1994年开始实施。对这些破产项目,国家实行特别政策,包括对破产财产认定和债务清偿顺序作出特殊规定,并给予财政支持。政策性关闭破产将于2008年底退出历史舞台,这就意味着,今后国企只能依据企业破产法,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机制。 首次规定金融机构破产 企业破产法首次专门就金融机构破产作出规定。根据法律,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资不抵债等破产情形时,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同时规定,对金融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时候,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被整顿金融机构的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予以终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说,金融机构破产须由金融监管机构提出是为了保证在金融机构出现重大风险时,风险处置措施顺利实施,避免债权人通过向法院申请来抢先取得这些金融机构的财产,使整顿措施无法实施。 职工工资清偿不再优先 新的破产法界定了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在清算中的清偿顺序问题。杨忠孝告诉早报记者:“这次破产法规定了‘担保债权优先于职工债权’,破产财产首先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包括清算组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所产生的债务等,然后才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 在破产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及其他福利的清偿顺序问题上,如何找到职工合法权益与市场交易安全的平衡点,是企业破产法立法进程中的最大障碍。最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变通方式,找到了以上折中方案。 破产法公布时间———2006年8月27日是界定劳动债权和担保债权清偿顺序的分水岭。该法公布前出现的破产,破产人将优先清偿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该法公布后,破产人将优先清偿企业担保人,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仅能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 禁止“假破产、真逃债” 在现实情况中,有的企业破产后,职工生活艰难,工作无着落,而企业的负责人却依然开着高级轿车,大吃大喝。企业破产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也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新的破产法还第一次把跨境破产的条文写入法律,为将来与国际跨境破产接轨做了非常好的铺垫。“也就是说,中国的法人如果宣布破产,其境外的资产也同时破产,而国外的法人如果在当地破产,我们国家也会承认其在中国境内的资产破产,这样我国与国际便进行了接轨。” 缺陷:只是“半部”破产法 虽然破产法有诸多进步,但是,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认为这次破产法还是存在很多缺陷,只是“半部破产法”。“因为它没有包括个人破产、非法人企业破产、个人独资企业的破产以及包括私立学校、博物馆等事业单位的破产。一般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或是比较成熟的破产法都应该包括这些。” 李曙光还认为这次破产法执行之后,没有相关的监督制度以及保障制度也是其遗憾。“在这部破产法中,对管理人有严格的要求,但是现实是我们的管理人达不到这样的要求,又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监督他们。” 而且,由于破产法将适应范围扩展到所有的企业法人,相对应的保障制度并没有确立。“我一直在呼吁成立保障基金,这个保障基金主要是解决职工债权的问题,也是新破产法实施的最重要的基础性的制度,” 而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公司法》研究专家杨忠孝则认为,新破产法对管理人的地位相对强调,而对债权人的地位以及权利则相对弱化。同时,新破产法仅有两万余字,对比国外的破产法,显得相对粗糙,执行起来可能会有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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