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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是给其他银行一个警示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3日14:02 中国法院网
法院:判决是给其他银行一个警示 第一次审理这种案件的沧浪区法院法官表示,该案的焦点是银行究竟有无过错。 法官认为,原告作为持卡人在ATM机上取款时,系行使合同的主要权利。但同时也应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即负有一般的注意和谨慎义务。原告的轻信、疏忽与直接错误操作是导致自己资金损失的主要原因,故原告应对该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面,被告在ATM机屏幕上增加了“任何ATM机外的提示或表示均非本行行为”等风险提示内容,可视为其尽了一定的提醒义务。但事发第二天,在被告下属的景德路分理处已正常营业的时间内,犯罪嫌疑人张贴的“操作须知”仍张贴在原处,应认定被告对自动取款机的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疏漏。另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犯罪嫌疑人办理新卡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上的照片与其本人明显不符,也反映了被告在管理上的疏忽。此外原告在ATM机发生故障后按常规拨打被告服务电话95588,接通时间为一分零三秒,却无人应答,说明被告在提供95588的服务上存在缺陷。故被告在本案中的防范义务不能说没有过错,对此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酌定由原告承担其损失的70%,被告承担30%。对此,法官说:“银行在管理上确实存在着诸多的遗漏和疏忽。利用ATM机诈骗行为直接关系到市民的财产安全、家庭生存和社会稳定,应该是很严重的事情。这样判,也是给其他银行一个警示。” 但蒋先生和被告银行均表示对此判决不服,2007年3月21日,他们双双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此成立了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6月29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多数人不能识别“操作须知”真假 2月中旬,记者就银行卡在ATM机上取款和办理卡的问题,采访了15个持卡人。记者问他们,如果在银行ATM机上取款发生类似蒋先生那样的“故障”,遇到“操作须知”,会如何处理。 被采访的15个持卡人中,几乎没人质疑“操作须知”,一致认为这是银行对储户的一种提醒。有9人表示会直接按“操作须知”拨打电话并按提示操作;有4人表示先拨打95588,但如果遇到1分钟都无人接听,也会按“操作须知”操作,但不会转账;只有1人提出向“110”求助。当记者告诉他们“操作须知”是不法分子的欺骗手段时,他们竟然不敢相信。不过,所有人都表示,如果遇到钱款被骗,会立即报案,但是否起诉银行,只有4人表示会考虑。 对于办卡时银行提供的章程和签订的协议内容,这些持卡人竟没有一个说得清楚,都说没任何印象。其中有几人的卡是由单位集体办理的,只知道是哪家银行的卡,其他什么都没见过。 为了确认银行的陈述,记者在南京工行某分理处为同事申请办理牡丹灵通卡,该行工作人员让记者填完表后,只看了记者所持同事身份证原件号码是否与表格一致后,即还给记者,并嘱咐只要交完10元年费就可以立即拿卡了。至此,记者既没有看到章程,也没有看到协议。因其他两联都交给银行,只有第二联背面有份“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而这份协议是不需要客户签字盖章的,也没有银行的签字和盖章。 专家们认为,蒋建樑的损失得以部分弥补在于法律的公正,更在于他依靠法律维权。不过,银行的亡羊补牢如果不抓紧进行,恐怕今后额外买单将会是“大有空间”的。 一些法学专家认为,苏州法院的判决较为公正,银行确实应该为自己的防范疏漏买单。首先,ATM相当于银行的商业柜台,顾客未离开柜台就被诈骗,银行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其次,真假告示出现在ATM机上,其性质如同商业柜台展示假广告、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一样,消费者难以辨别真假,追究ATM所有者防范疏漏的责任理所当然;第三,ATM所有者虽然没有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主观故意,但其程序设计不能阻止恶意企图的实施,反而被恶意企图利用致使客户更容易麻痹上当,防范的疏漏其实就是渎职。 (作者:华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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