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保护伞”不再是黑社会定罪必要条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0日10:35 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开设“地下法庭” 非法追债“黑老大”一审被判18年

  闫某因被拖欠工程款,通过杨某请江建国出面向周某讨要4万元工程款。

  2005年4月,江建国纠集梁大明等随着闫某到罗牛山市场找周某追债,后又请水头村的老大“阿明”出面,再次找周某追债。

  周某无奈付给江建国等1万元。

  2005年8月,马某因购买私彩,拖欠私彩贩子许某人民币17万元,许某找到江建国为其追债。

  江建国接受委托后,带人多次到马某开的美容院找马某索债,还威胁马某如果不还债,别在此经营。最后,马某付给许某13万元了结此事,许某分给江建国2万元好处费。

  2005年下半年,一安装公司原业务员黄某为公司承领到一工程项目,随后擅自交给唐某,公司公开招标,唐某没有拿到该工程项目,遂向该公司索要其在该工程前期投入的资金,遭到拒绝。

  2005年12月,唐某和黄某找江建国出面找安装公司老总索要赔偿款。

  江建国到该公司老总住处要款,同时还对其家人进行威胁、滋扰,迫于无奈,老总只好许诺给黄某23万元介绍费。

  同年12月22日,安装公司给了黄某好处费23万元,唐某分给江2.5万元。

  日前,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夺罪、贩卖毒品罪、容留卖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对江建国执行有期徒刑18年。

  其他10名成员判处有期徒刑7年半至有期徒刑2年不等。

  深度分析

  “黑保护伞”不再是“黑社会”定罪必要条件

  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秦波介绍,为了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00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 《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中,关于社会政治背景即“黑保护伞”。高法的司法解释为: “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认为 “黑保护伞”是认定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

  但在司法实践中处理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时,关于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一定要具备 “黑保护伞”这一要件,学界和司法部门都存在争议。

  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4月28日发布了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含义问题做了较为明确的界定。新的立法解释为: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显然,在这个解释中, “黑保护伞”不再是必要条件。

  全国人大法工委认为:在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要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如果没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是难以实现的。但也不排除尚未取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多次犯罪活动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情形。这次解释强调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要打早打小,将其扼杀在萌芽状态。

  我国刑法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的一般条件为: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作者: 文/记者纪燕玲实习生柯兰兰图/记者郑全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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