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石高速遭遇首次公益诉讼(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5日10:15 法制日报
京石高速遭遇首次公益诉讼(图)
让律师赵建磊发现问题的票据

  7月6日,《京华时报》的一篇报道引起社会强烈关注。北京市人大代表李淑媛为京石高速公路收费问题奔走了15年,她得到的北京市审计局的一份报告显示:京石高速公路北京段,截至2004年12月已累计收费17亿余元,偿还贷款等款项后还剩余近6亿元。

  “收费应立即停。”李淑媛的疾呼不知能否引发一系列的触动,目前她向北京市交通委质询后,仍在期待着能让人满意的结果。

  不久前,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时披露,接受审计的北京、河北等18个省份8.68万公里的收费公路上,不仅有违规设置的收费站158个,违规收费、通过提高收费标准多收费231亿多元,而且有12个省份的35条(段)公路收费期过长,收费高出投资成本数倍乃至10倍以上。

  有关审计表明,公路在一些地方已经成了政府和一些利益集团的“财路”,众多的违规收费站、大量的违规转让经营权行为,使公路的公益性受到严重挑战。

  如果不是李淑媛得到一份审计报告,民众将无法获知京石高速北京段超期限收费的事实;如果不是李金华的报告,民众也无法获知全国收费公路的违法现状。

  素以公益诉讼为己任的两位律师,李劲松和郝劲松坐不住了,他们通过《法制日报·周末》联名向交通部和审计署提出公开建议,建议交通部应当完善收费公路的收费听证,并实施定期的审计公示制度,以期使这一问题得到更为广泛的监督。

  而另外一位普通北京市民赵建磊也因为切身利益问题,向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提交了起诉状,诉请京石高速北京段退还高速费5元,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朝华则主动要求义务代理了本案。

  不管是李淑媛、李劲松、郝劲松,还是赵建磊、吴朝华,只有更多的公民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公路违法收费的“硬骨头”才可能被“啃动”。

  □本报记者 张有义

  7月12日,北京市民赵建磊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朝华走进丰台法院,向法院递交了一份诉状,要求京石高速北京段退还已经收取的高速费5元。

  而就在同一天,北京的两位知名律师李劲松和郝劲松,给本报记者发来电子邮件,内容几乎相同,他们联名向交通部和审计署发出公开建议:建议交通部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公路收费的价格听证制度,并建议审计部门应当对全国收费公路定时审计,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定期公布审计结果。

  京石高速遭遇首次公益诉讼

  7月9日,赵建磊开车从北京良乡进入京石高速北京段回市区,在他到达杜家坎收费站时,像往常一样摇开车窗,缴纳了5元的通行费。

  回家后,赵建磊无意间发现,5元面额的收费票据上盖有“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章,这让他觉得有些不对。于是,第二天赵建磊来到丰台地税局,税务人员告诉他,今年4月,“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变更为“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赵建磊说:“他向首发公司求证这个问题时,对方也表示此间变更了名称。”

  两个名称的差别虽然只有“集团”两个字,但赵建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应当同时办理发票的变更手续”。如果现在的发票上仍然使用已经不存在的法人名称的专用章,那么这张发票就是张废票,没有任何意义,同时对接受其服务的消费者也是一种欺骗行为。这张收费单据就因为这个差别而成为“已经过期失效的票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4、不开具收费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收费票据。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赵建磊说,根据这个条例的规定,京石高速北京段不仅应当退还自己的缴费,还应该接受财政部门或者税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责任。

  京石高速北京段的有关管理单位的知情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差别并不能说明,给出的票据是过期失效票据,因为该票据是财政和税务部门按照规定核发的国家正式有效票据”。对于为什么会出现差别,这位知情人士没有给予明确答复。

  赵建磊对本报记者说,这个差别只是让他进行诉讼的一个诱因,根本问题是京石高速北京段的收费行为是违法的。

  他引述了北京市审计局的审计报告,京石高速自1987年11月至2004年12月收取通行费共17.92亿元,加上转让股权收取的现金1.45亿元,共计收入约19.37亿元。偿还贷、借款本息以及养路费支出并返还北京经济发展投资公司分成后,剩余约5.85亿元。

  在一张打印纸上,《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7条被吴朝华和赵建磊重重地标记出来,条文内容显示:“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依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明确规定终止收费的日期,接受社会监督。”

  吴朝华还特意用红色笔将37条和第49条相连接。

  第4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据悉,北京丰台法院已经接受了赵建磊的诉状,是否符合立案程序,不日将有结果。如果此案一旦进入诉讼,那么将成为首个因为收费问题状告京石高速北京段的案件。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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