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法介绍黑砖窑案处理情况(实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7日17:08 中国网

  7月17日15时,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黑砖窑”事件在太原迎泽宾馆举行新闻发布会。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冀民、山西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王建武出席会议。以下为发布会实录。

  [王建武]: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好!备受媒体关注的“黑砖窑”事件经过我省司法部门一段时间的依法侦查起诉和审判,其中一些案件已审理完毕,并已公开宣判。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是向省内外媒体发布涉“黑砖窑”案件的审理情况。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16家中央媒体;人民网、新华网、中国网三家中央重点新闻网站;湖南卫视、湖南日报、南方日报、南方周末、南方都市报、羊城晚报、湖南日报等8家省外媒体;黄河网、山西新闻网、太原新闻网三家省内媒体,香港文汇报、大公报、商报三家香港媒体。省直和太原市29家新闻媒体派出记者参加发布会。

  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发布人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冀民。下面请刘院长向各位通报情况。

  [刘冀民]: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发生在我省临汾市、运城市等地的“黑砖窑”事件,给受害民工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在国内外造成了不良影响。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新闻媒体也十分关注,作了大量报道。司法机关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能部门,积极参加省里部署开展的“整治非用工,打击黑砖窑专项行动”,对涉及犯罪的窑主、承包经营者和渎职犯罪的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开展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经过一段时间工作,涉“黑砖窑”案件12起的41人先后被起诉到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襄汾、乡宁县、洪洞县、芮城县、临猗县、新绛县和永济市人民法院。其中7案29人已审理完毕,于今天下午作出了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另5起案件还在审理中,将于近期宣判。

  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审理涉“黑砖窑”案件高度重视,多次组织研究案件的审理工作,成立了审理涉“黑砖窑”专项案件的领导组,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本着认真负责、依法从严审理和关注民生、重视人权的原则,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认真审理好案件。为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省法院就具体审判工作发出了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受理案件后要依法快审快判,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各级法院主要领导和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领导近期要集中精力,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抓好此类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受理案件的各级法院按照要求认真审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与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公开开庭审理了全部案件。

  在审判过程中,各有关人民法院严格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审理案件,做到了五个坚持:

  1、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方针。“黑砖窑”案件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自由等人身权利,严重地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在国内外造成了恶劣影响,只有依法从严惩处、快审快判,才能震慑犯罪,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自由的权力,维护社会稳定。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审判。今天宣判的7个案件都是在接到检察院起诉书后满10天即公开开庭审理。在法律规定的刑罚幅度内对黑窑主和承包经营者(包工头)以及严重暴力犯罪者给予了从严惩处,该重判的重判,该处以极刑的坚决处以极刑。

  2、坚决公开审判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这批案件都是公开开庭审理的。在开庭3日前张贴公告,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传票和通知书在开庭3日前送达,通知相关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

  3、坚持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充分保障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和受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除自己聘请了辩护人的当事人外,有关人民法院还为没有聘请律师而又符合条件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衡庭汉、赵延兵一案时,原定于7月11日上午8时30分恢复庭审调查,但因赵延兵的辩护人未能赶到法庭,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的时间推迟到上午11时,届时该辩护人还未赶到,又将开庭时间推迟到下午3时,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人为其行使辩护权。

  又如,所有受理案件的法院在开庭前均告知了受害人的诉讼权利,并通知到庭参加诉讼,但部分受害人没有回应,未能到庭。考虑到既要尽快对刑事部分做出判决,又要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决定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另行开庭审理。

  4、坚持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严把事实关和证据关,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衡庭汉、赵延兵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一案,在7月4日的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对鉴定结论提出一些看法。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进一步确定证据的证明力,依法于7月11日恢复法庭调查,传鉴定人员出庭进行了质证,查清了案件事实。芮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张振敏、李学志等强迫职工一案,对被害人潘某某的年龄有疑问,也于7月13日恢复庭审,对此进行了充分调查,查清了潘某某的真实年龄,确认其未满16周岁,属童工,从而确定了张振敏、李学志雇佣童工的犯罪事实。虽然原起诉无此罪名,根据法律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起诉罪名与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以查清的事实依法定罪,故对被告人张振敏、李学志依法追究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刑事责任。总之,受理“黑砖窑”案件的相关人民法院严格把事实关、证据关,对任何疑点都不放过,切实维护法律尊严,体现人民法院权威。

  5、坚持依法定罪量刑原则,体现“宽严相济”政策。我国《刑法》规定了罪行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审理这些案件,我们根据犯罪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分别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窝藏罪定罪处罚。

  对被告人在量刑方面始终坚持罪行相当,全面考虑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和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准确适用法律。如被告人衡庭汉、王兵兵等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一案,因在非法拘禁、强迫职工劳动中致人重伤、应择一重罪处罚。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年,强迫职工劳动罪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故对衡庭汉、王兵兵等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审理的其他案件中,限制人身自由、强迫职工劳动的被告人其行为和刑事责任更符合强迫职工劳动罪的规定,故以强迫职工劳动罪定罪处罚。在审理被告人衡庭汉、赵延兵故意伤害部分时,认定被告人赵延兵对民工刘宝以干活慢为由进行殴打,在追打过程中,用铁锹打击刘宝的头部和腰部,致其倒地,第二天死亡。被告人赵延兵对被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的民工,施以毒手,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对被告人赵延兵判处死刑。而被告人衡庭汉只是授意看管人员对干活不积极或逃跑的民工进行殴打,其对赵延兵故意伤害致死刘宝持放纵态度,但殴打时并不在现场,故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审判这些案件,对共同犯罪的被告人按照其地位和作用不同,区别量刑:同为主犯,对积极组织实施强迫农民工劳动的砖厂的承包经营者和窑主,依法从严判处;而直接实施看管的人员有的虽也系主犯,但其作用轻于窑主和承包经营者,在量刑时都予以体现。如欧建国、王新全强迫职工劳动一案,对二被告人均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样系从犯,头可以从轻处罚,但根据从事具体看护、监管的作用大小、时间长短不同,在量刑时亦有区别。如从犯叶培,仅到砖厂一个月,考虑到其在砖厂时间较短,故从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有投案自首等情节的被告人以及未成年人被告人都依法从轻处罚。如对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的被告人杨小兰依法适用了缓刑。

  具体案件发布如下:

  (一)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衡庭汉、赵延兵、王兵兵等5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案。

  2007年7月4日和7月11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衡庭汉、赵延兵、王兵兵等5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一案。经审理查明:2006年农历正月,被告人衡庭汉(男,河南省淅川县人,承包经营者)经其弟介绍承包了洪洞县广胜寺镇曹生村被告人王兵兵(男,山西省洪洞县人,窑主)的砖厂,该砖厂未办理任何手续。随后被告人衡庭汉通过中介以每名民工350元的中介费,先后从郑州火车站、山西芮城、西安火车站拐骗回民工31名(其中智障人员9名)。砖厂于2006年3月开工后至2007年5月27日间,被告人衡庭汉为防止民工逃跑,先后雇佣被告人赵延兵(男,湖北省郧西县人,看管)、刘东生(男河南省确山县人,看管)、衡明阳(男河南省淅川县人,看管)、赵丰弟(另案处理)等人负责看守民工,并授意看守人员:如发现民工干活不积极或逃跑的,可使用暴力进行殴打。砖厂生产期间,民工每天干活时间长达14至16个小时,晚上则都被在一个大工棚内,如出去上厕所,有专人跟随看守,回棚后将门关上。为追求砖厂的生产量,在砖还未降温的情况下,衡庭汉等人就硬逼民工出砖,致使民工赵二宝面部烧伤(重伤),张银磊背部、双足烧伤(轻伤),牛小鹏双足烧伤(轻伤)、卫大宝双前臂烧伤(轻伤),冯建伟、王自靠、严全宝、杨福林、周学贺、王锡明、肖卫东、陈小军、许海洋、阿的利、庞飞虎、陈幸福、邓建军为轻微伤。被告人赵延兵、刘东升多次殴打民工,刘东升致杨高峰轻伤、陈志明死亡、申海军轻伤。被告人王兵兵在衡庭汉承包经营期间,为私利纵容衡庭汉等人非法拘禁强迫民工超长时间超负荷劳动,且有亲自殴打和提供交通工具追找逃跑民工的行为,并伙同衡庭汉从西安火车站骗回民工3名。同时,王兵兵还饲养了4只狼狗在砖厂看场护院。

  2006年农历腊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赵延兵以民工刘宝干活慢为由,殴打刘宝,在追打过程中,赵延兵用铁锹打击刘宝的头部和腰部,致其倒地,后被人扶回工棚,第二天下午刘被发现死于工棚内。当晚12时许,被告人赵延兵、衡明阳、王兵兵及陈志明、李不韦将刘宝的尸体掩埋于砖厂背后山坡的一旧墓穴内。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衡庭汉、王兵兵为谋取私利,采用雇人看守等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强迫劳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并致一人重伤,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被告人赵延兵、衡明阳、刘东升还随意殴打他人,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东升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衡明阳、刘东升在违法拘禁中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被告人衡庭汉指使看管人员对偷懒不干活或逃跑民工进行殴打,被告人赵延兵受衡庭汉授意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死亡,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衡庭汉、赵延兵应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决:

  1、被告人赵延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被告人衡庭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被告人王兵兵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4、被告人衡明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5、被告人刘东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临汾市洪洞县人民法院审判的陈志明等6人非法拘禁案。

  洪洞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陈志明(甘肃省天祝县人)、周学平(湖北省郧县人)、金新建(河南省淅川县人)、赵丰弟(湖北省郧县人)、彭银林(湖北省郧县人)、肖安强(湖北省郧县人)等6人非法拘禁一案,涉案的各被告人均系受另案处理的衡庭汉指使负责看管民工的人员,他们以殴打、用木条封死窗户、逼迫等手段限制民工人身自由,强迫民工超常时间劳动,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力,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洪洞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六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三)张振敏等8人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强迫职工劳动案,衡国勤等5人、欧建国等2人、刘亚龙等2人强迫职工劳动案。

  芮城县人民法院审判的张振敏(承包经营者,河南淅川人)、孙安民(窑主,山西芮城县)等8人强迫职工劳动案和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芮城县人民法院审判的衡国勤(承包经营者,河南省淅川县人)、吴和平(转包人,山西芮城县)等5人强迫职工劳动案,新绛县人民法院审判的欧建国(承包经营者,河南淅川人)、王新全(窑主,山西新绛人)强迫职工劳动案,乡宁县人民法院审判的刘亚龙(窑主,山西芮城县)等2人强迫职工劳动案,都有以下几个共同特点:一是涉案的承包经营者被告人张振敏、衡国勤、欧建国等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从河南、山西、陕西等地骗招大批民工(共100余人,其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1人、聋哑人3人、智障人员16人),并安排看管人员对民工进行监视和看管,指使看管人员殴打工人。主观上系直接故意实施犯罪。而孙安民、王新全、刘亚龙等窑主,有法定义务管理砖厂民工的生产和生活,虽发包后不直接从事生产管理,但他们明知其他被告人实施打骂民工、强迫民工超长时间劳动、拖欠工资、限制民工人身自由等犯罪行为,为了获取个人利益,视而不管,放任了这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

  二是在犯罪的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强迫民工超长时间、超负荷劳动,对干活慢或逃跑的民工实施殴打,并以不发工资、体罚、晚间锁工棚门封厂等手段限制民工人身自由。其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

  一审法院均对这些砖窑主和承包经营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涉案的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5000元至15000元的罚金。其中对非法雇佣聋哑和智障民工的被告人均给予了从严惩处。

  被告人张振敏承包砖厂期间,通过被告人李学志雇佣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潘某某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并延长劳动时间,还对其进行殴打。一审法院认为,上述二被告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情节严重,构成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和5000元(被告人张振敏数罪并罚执行了有期徒刑五年,罚金30000元;被告人李学志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罚金15000元)。

  (四)洪洞县人民法院审判的被告人杨小兰窝藏案。

  被告人杨小兰,女,河南省淅川县人,与上述非法拘禁案的被告人和系夫妻关系。杨小兰明知衡庭汉等人系犯罪的人,仍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和财务,帮助其逃匿,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构成了窝藏罪。洪洞县法院于2007年7月13日开庭审理了改案。法院在查明事实后,鉴于杨小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近日,永济市和侯马市人民检察院已将4件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案述致人民法院,涉及永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尚广泽、负责人侯军元,洪洞县工商局广胜寺工商所副所长郭伟民、干部魏世红,洪洞县公安局广胜寺派出所民警席志强等人。这些案件有关法院正在审理过程中,将于近期依法判决。另外,还有几起涉及“黑砖窑”的案件也将陆续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将继续按照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强迫职工劳动等犯罪活动,保护民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以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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